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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草案)》
审议意见的汇总

http://www.gxrd.gov.cn    2022年03月30日 17:02      来源:广西人大网

  3月24日上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汇总如下:

  一、总体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定的制定非常重要、及时,符合小切口立法原则,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自治区党委提出的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规范解决“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对优化广西投资环境、推动项目便利化、加快发展很有好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一直在大力推进深化“放管服”改革,稳中求进也是经济发展的总基调。企业是承担和落实经济发展任务的关键主体和生力军,如何为企业创造更好的条件来落实经济发展的总要求,实现稳中求进的经济发展目标,确实需要各级地方政府为企业做很多的服务工作。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是给企业树立信心、减压减负、提高效率的好做法,制定规定非常有必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更深入调研、更广泛征求企业意见,制定得更实在一些。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定对于政府和企业都有约束作用。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下一步修改完善多参考发达省市的经验,把一些好的理念、办法、做法体现进来。

  二、具体修改意见建议

  (一)关于目的和依据

  规定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不仅为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而且是整个市场主体方方面面的活力。建议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改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关于统一服务事项

  规定草案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土地出让前完成下列政府统一服务事项:

  (一)工程建设涉及的绿地、树木审批;

  (二)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五)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七)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八)取水许可审批;

  (九)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十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十二)节能评价审批;

  (十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十四)地震安全性评价;

  (十五)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事项;

  (十六)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批;

  (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企业投资项目类型确定政府统一服务事项的内容、标准、流程等,并以清单形式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公开发布。

  “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事项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企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条件标准、技术规范、验收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企业应当按照承诺的条件标准、技术规范、验收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履行承诺事项。

  “企业曾不履行承诺事项或者存在其他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形,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企业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企业要承诺有一个前提,是政府的规范、标准、透明、高效、法制。统一服务事项规定很好,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都能按照规范做好统一服务事项,是一个大的进步。建议将涉及沿海的一些事项如海岸线、红树林等特殊规定增加到统一服务事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企业承诺单列一条,明确企业应该承诺的具体主要内容。同时,要与正在制定的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相衔接。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土地出让前必须要完成下列政府统一服务事项,这个事项需要财政投入作为保障,否则落实不到位。建议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统一服务事项所需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关于区域评估

  规定草案第五条规定:“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可以根据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评估结论和审查意见供区域内企业免费共享。

  “编制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前款实行区域评估的事项,评估结论和审查意见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把“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在“开发区”前面。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中未明确区域有多大,区域范围如何确定,建议应该由业务主管部门来审定区域,加以明确。让有关部门参与进来,使相关环节更具有操作性。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可以根据需要对......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中的“可以”修改为“应该”,强调必要性。

  (四)关于标准地出让

  规定草案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标准地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机制,编制标准地指标体系,明确各项控制指标。

  “以标准地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企业投资项目的,应当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投资建设合同;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投资建设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转让方、出租方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按照投资建设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投资建设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面积税收指标、能耗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指标;

  (二)指标的复核办法;

  (三)违约责任;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标准地的出让是较高水平的要求,标准地的前提是净地,如何能在净地出让上有所创新、有所突破?要进一步梳理哪些是本规定的创新点,哪些是发达地区先进案例的推广复制。期待进一步修改好,不断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投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外省市一些先进案例,包括广西的先进案例,能否扩大范围推广?部分区域,如北部湾经济区、百色沿边开放实验区,是否能够对标一流往前走的水平更高一些。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投资建设时限”方面的规定。

  (五)关于办理机构

  规定草案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办事窗口,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事项的受理、送达等工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涉及到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事项的送达工作,没有关于何时送达的要求。

  三、建议增加的内容和其他意见建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对“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三方面有更具操作性的规定,体现“各作承诺、各守承诺、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如何坚持问题导向;二是如何坚持目标导向。过去影响企业投资信心及效益的一个主要原因是项目审批时间太长。前几年深化“放管服”一个很重要的目标就是要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的时间,尽快提高工作效率。但是在承诺制规定中缺少对时间量的要求。另一方面怎么解决地方财力有限的问题。不少地方往往是通过土地出让拿到资金来建设开发区。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广西影响企业投资项目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就是“新官不理旧账”,建议对这个问题设置一些条款加以规定,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同时,建议借鉴外省立法,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企业投资承诺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实当中有的企业拍下土地之后,有的是政府原因项目一直未开工,有的是企业原因项目一直未开工,形成闲置土地。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在政府达到统一服务建设的标准后,企业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未兑现承诺,如何收回土地,明确双方的责任。二是没有达到统一服务标准的土地不得出让。三是项目计划审批内容及项目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的时间长短、多少工作日完成等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方面为企业投资项目落地,加快建设进度,政府需要承诺事项应该明确。二是企业投资项目时做出的承诺,必须兑现。三是为提高工作效率,政府应减少审批事项,由企业承诺负责,政府加强对企业承诺事项的监管、检查、惩戒。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从对等原则上来说,企业承诺要兑现,政府承诺的如果不兑现要承担什么责任,也要有相关责任条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定草案应突出两个内容:一是服务内容的承诺要明确。二是完成的时限要明确。通过服务内容和完成时限的明确,承诺制才能具体落实到位,才能对优化营商环境作贡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涉及面广,李克强总理说放管服最大的改革就是项目落地许可。在实际施行过程中,政府项目是否能够完善手续很关键,将这些回归来给政府自己来做,达到改善营商环境的目的。企业的承诺和我们政府的承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相关部门要统一统揽协调好,改善投资环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总体来说是企业向政府承诺,若检查发现不实,则按规定处罚。同时也是政府向企业承诺,政府安排资金进行评估。

 

 

初审:王浚宇 二审:黄紫红 主审:覃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