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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修订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22年08月02日 09:46

——2022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苏立环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0年12月2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7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改,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联系自治区人大代表的重要制度保障。《办法》实施以来,对密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同自治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工作,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特别是2021年以来,党中央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出台工作意见,对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密切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完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建立健全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列席代表座谈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对口联系代表等工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先后于2015年8月、2022年3月作了重大修改,对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提出了一些新规定。近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召开列席代表座谈会、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加强代表履职学习培训、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各项工作的参与等,这些好的做法和经验需要进一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固定下来。为了将中央文件和地方组织法修改的精神贯彻落实到法规中,进一步规范常委会联系代表工作,有必要在总结提炼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修改。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一是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把密切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等有关要求具体落实到法规中。二是深入贯彻落实地方组织法修改的精神,将其有关要求具体落实到法规中。三是总结吸收近年来常委会联系代表的经验做法,以法规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四是坚持问题导向,适应常委会联系代表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对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完善制度设计。
  三、修订的过程
  根据立法工作安排,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在今年年初即启动了《办法》的修订工作,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学习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二是认真学习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国人大代表工作的具体措施》《关于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全国人大代表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三是认真制定《办法》修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收集有关法律、外省相关法规等立法参阅资料,作为立法参考。四是组成调研组赴桂林市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面对面征求了桂林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10名在桂林工作的自治区人大代表等的意见。五是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大代表以及自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8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6个立法服务基地、19个基层立法联系点、7名立法专家顾问征求意见;同时委托南宁、梧州、钦州、河池、崇左等5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代为征求意见。六是认真梳理汇总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反复推敲,逐条研究,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7月15日,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究,形成修订草案送审稿。7月20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百一十六次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形成了修订草案。
  四、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十六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内容和重要意义。增加规定:加强代表履职学习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各项工作的参与,使人大代表成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使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修订草案第二条)。
  (二)细化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具体要求。一是增加规定:常委会联系代表重点围绕全区工作大局、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常委会重点任务征求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建议,介绍常委会工作进展和成效,支持和帮助代表依法履职(修订草案第三条)。二是相应修改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内容,明确联系代表的数量和次数,增加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重点联系三至五名代表,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所联系代表对全区工作大局、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常委会重点任务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代表总结依法履职经验,帮助解决代表履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增加联系的方式(修订草案第十三条)。
  (三)建立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召开列席代表座谈会制度。一是增加规定:结合常委会会议议程,邀请基层代表、相关领域代表和提出相关议案建议、参加有关执法检查以及立法、监督、调研等活动的代表列席。力争做到每位基层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列席一次常委会会议(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一款)。二是增加规定: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列席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对人大工作、民主法治建设、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进步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做好代表意见建议整理、交办和研究处理情况通报反馈等工作(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二款)。
  (四)扩大代表对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参与。增加规定: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年度工作安排,应当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常委会审议重要法规草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相关领域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代表的意见建议(修订草案第六条)。
  (五)完善常委会对代表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工作。增加规定:常委会认真听取、研究、吸纳代表的意见建议,对代表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发表的审议意见,列席常委会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能在会议期间反馈的,应当及时向代表反馈;会议期间不能及时反馈的,会后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修订草案第十条)。
  (六)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联系代表工作机制。增加规定:对口联系相关领域、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代表,应当邀请代表参加本委员会组织开展的立法调研、执法检查、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调研等活动(修订草案第十二条)。
  此外,我们还对一些条文的表述进行了规范,对一些条文的顺序、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整合。
  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编辑:陈玲玲  审核:人大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