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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23年03月30日 17:10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3年3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金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通过广西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6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1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80位立法专家顾问的意见建议;赴梧州、百色市以及青海、甘肃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和考察;常委会分管领导率队专程赴福建省学习交流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召开立法论证会、区直有关部门座谈会分别听取立法专家顾问、区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邀请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工委以及部分市县人大常委会熟悉预算审查工作的领导和专家在贵港市集中封闭改稿;将草案修改稿发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工委,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审计厅等区直有关部门以及14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就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多次与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工委等部门沟通协调。2月27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审稿会,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草案建议修改稿。3月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工委有关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具体条文的修改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立法专家顾问提出,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预算审查监督的内容存在交叉重叠、逻辑不顺的问题,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一是删除本条第二款的内容。二是将本条第一款内容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表述为:“本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等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

(二)关于上下级人大联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应当增加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有关文件关于上级人大与下级人大协同开展监督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借鉴区外立法经验,在草案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涉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可以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开展监督。”(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

(三)关于代表主体作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草案应当突出发挥人大代表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主体作用,建议充实相关条款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一是增设一条作为审议稿第八条,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发挥人大代表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主体作用”。二是将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初步审查意见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整合修改后,移动至审议稿第八条作为第二款的内容。(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

(四)关于预算联网监督系统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既包括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建设,也包括预算联网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条理不够清晰;第二款规定预算信息化建设的内容实操性不强,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一是将该条第一款关于预算联网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作为日常监督的内容另作一条予以明确。二是结合我区实际和借鉴区外立法经验,对预算信息化建设的内容作相应修改完善。(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五)关于专项工作报告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立法专家顾问提出,在预算审查监督过程中由人大有关专委或者常委会有关工委跟踪掌握政府债务管理情况以及重点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很有必要,而且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设一条,作为审议稿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预算审查监督需要,可以跟踪了解政府债务管理情况以及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等重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绩效情况。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上述事项的专项工作报告。”(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

(六)关于表决和列席会议的要求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立法专家顾问提出,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预算调整方案表决、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决算草案表决都会存在通过和未通过两种情形,对这两种情形的处理应当作进一步细化,并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增加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的要求。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一是增加规定预算调整方案获得通过的,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调整后的预算执行;决算草案获得通过的,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复决算。二是对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未获得通过的,增加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重新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规定。三是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时,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七)关于满意度测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本级政府提交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不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对满意度测评的要求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做好法规之间的衔接。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一是将“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被审计部门单位”修改为“相关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二是将“测评结果的处理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修改为“测评结果当场公布,会后印发有关机关和部门”。(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

(八)关于重大问题报告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为了便于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要求审计机关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对于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报告制度很有必要。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设一条,作为审议稿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将涉及预算执行、政府债务、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条)

(九)关于重复内容的删除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立法专家顾问提出,草案第十四条规定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内容与草案第十八条规定预算审查重点内容、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内容与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预算执行监督重点内容、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决算草案报告内容与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决算草案审查重点内容存在很多方面的重复,容易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按照立法技术的要求,原则性规定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内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内容、决算草案报告内容应当分别满足预算重点审查、预算执行重点监督、决算草案重点审查的需要,不再以列举方式规定其内容,只保留规定预算重点审查的内容、预算执行重点监督的内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的内容。(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条例草案涉及党委规定的内容

草案除了在总则第三条规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要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外,还有三个条文具体涉及到党委(党组)的规定,具体包括: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各部门预算草案应当报本部门党组(党委)审议”;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将经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审议后的预算草案正式文本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后,报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审议”。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立法专家顾问对此提出深入研究的建议。法制委员会在深入研究、反复推敲、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建议保留草案第三条上述内容作为总的要求,其余草案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涉及党委(党组)规定的内容予以删除。主要理由:一是党委(党组)的职责应当由党内法规文件来规定,地方立法不宜在这方面予以规定。二是本条例主要调整规范的是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事项,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决算方面如何编制不属于本条例调整的范围。(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二)关于县级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权

草案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赋予县级人大财经委对本级预算初步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决算草案具有初步审查权。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立法专家顾问提出,根据预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初步审查权属于县级人大常委会,县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决算草案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草案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有可能存在合法性的问题,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后,认为草案赋予县级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权的规定符合上位法的精神,是切实可行的,建议不作修改。主要理由:一是2014年修改预算法时县级人大还没有设立财经委,初步审查权明确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来履行是切实可行的。地方组织法在2015年修改后明确规定根据需要,县级人大可以设财经委,我区与全国各地一样,在2015年以后陆续在县级人大设立财经委,至今全区各县(区、市)人大均设立了财经委,实践中具体承担了初步审查工作。为此,根据我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际需要,相应赋予县级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权非常必要,也切实可行。二是截止目前13个省份新出台的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中,有甘肃、湖南、青海、上海、黑龙江、西藏、内蒙古等7个省份明确赋予县级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权,个别省份在出台条例前就该问题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请示,得到明确肯定的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法规备案审查时也没有对上述7个省份的法规提出审查修改的意见。(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基本成熟,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如无原则性分歧意见,建议交付表决。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初审:王浚宇 二审:黄紫红 主审:周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