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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23年03月30日 17:07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2年9月21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范世祥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我受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托,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加强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职能,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抓手,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等重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发布,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策部署相应出台了实施意见、办法,对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按照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相促进的原则,将有关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改革举措以及我区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有益经验做法转化为地方性法规,推进我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健全完善,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预算法、监督法、地方组织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具有重要意义。《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自2016年7月实施至今,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和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需要,废止原条例,重新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立法的总体思路

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一是突出政治引领。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到条例草案中,强化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二是坚持依法依规。遵循立法法和自治区立法条例的规定,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紧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关键环节,注重法规条文的可操作性,解决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三是注重总结借鉴。结合我区工作实践,总结近年来全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创新经验,广泛借鉴兄弟省份人大先进做法和经验,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制,巩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改革成果,体现地方特色。

三、立法过程

根据立法工作安排,财政经济委员会2022年4月启动条例制定工作:一是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二是认真学习研究、理清立法思路。重点学习预算法、监督法、地方组织法、审计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熟悉掌握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党委出台有关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把握立法方向,明晰立法路径。三是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意见建议。就条例制定工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国资委的意见建议。四是抽调业务骨干、起草条例草案。5月初,抽调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国资委等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起草组开展工作,5月底完成条例草案初稿。五是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中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意见。六是邀请专家把关、确保立法质量。召开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听取立法专家的论证意见,认真研究吸纳立法专家的意见建议。七是开展立法调研、找准立法重点。8至9月,深入柳州、桂林、钦州、贺州、来宾等设区的市调研,听取部分设区的市人大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了解我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成效、经验、工作亮点和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八是反复修改完善、再次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多次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自治区财政厅等区直有关部门和14个设区的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意见。9月13日,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审稿会,对征求意见稿逐条研究,反复推敲,形成法规议案。

四、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总则、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监督、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决算审查和批准、审计工作监督、备案和公开、法律责任、附则九章,共六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界定条例适用范围。适用于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草案第二条)。对设区的市、县级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条例(草案第五十七条),乡级人大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草案第五十八条),派出机关机构预算审查监督(草案第五十九条)等进行规范。

(二)确定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要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草案第三条);预算、决算草案报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审议(草案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部门预算草案报本部门党组(党委)审议(草案第十六条)等内容。二是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全面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草案第三条)

(三)明确预算审查监督职权。条例草案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的预算审查监督职权(草案第五条)

(四)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条例草案明确审查监督六个方面的重点(草案第六条),并在预算审查监督各环节中相应作了细化,如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草案第十四条)、部门预算(草案第十六条)、预算草案审查重点(草案第十八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内容(草案第二十四条)、预算执行监督重点(草案第二十五条)、预算调整方案审查重点(草案第三十条)、决算草案报告内容(草案第三十五条)、决算草案审查重点(草案第三十八条)等,拓展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内容,实现了监督范围和内容全覆盖。

(五)建立重大财税政策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税政策前,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草案第六条)

(六)加强预算绩效监督。条例草案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机制,政府应当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并分别在总则(草案第九条)、预算审查和批准(草案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草案第三十条)、决算审查和批准(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审计工作监督(草案第四十二条)等部分细化预算绩效管理监督的内容。

(七)强化政府债务审查监督。为推动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条例草案分别在总则(草案第十条)、预算审查和批准(草案第十九条)、预算执行监督(草案第二十六条)、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草案第二十九条)、决算审查和批准(草案第三十七条)等部分规范政府债务监督的内容。

(八)强化审计监督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条例草案对审计工作监督作专章规定。一是明确审计监督要求(草案第四十条);二是规范审计工作报告提交和审计工作报告内容(草案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三是规范听取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满意度测评和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内容(草案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四是明确审计工作计划应当征求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意见(草案第四十六条);五是完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草案第四十七条);六是针对审计查出问题,明确人大常委会应当运用多种方式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草案第四十八条)

(九)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法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建立健全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草案第十二条)

(十)规范备案和公开。条例草案对备案和公开作专章规定,细化预决算汇总、专项审计报告备案(草案第四十九条),债务管理情况报告(草案第五十条),重大财税政策备案(草案第五十一条),违反权限处理(草案第五十二条),预算公开内容(草案第五十三条),预算决议决定公开(草案第五十四条)等方面的内容。

(十一)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一是开展专题审议。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专题审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草案第七条)。财经委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对有关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专题审议(草案第十五条)。二是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建立健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建立问题反馈处理工作机制,推进部门数据信息系统与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网络联通(草案第十一条)。三是规范预算民主监督。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可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专家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服务(草案第八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初审:王浚宇 二审:黄紫红 主审:周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