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文章页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23年09月27日 10:52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2年11月2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唐 政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02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对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下放、强化耕地保护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我区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于2001年7月29日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019年进行了修正,在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土地管理改革的深化,我区实施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新要求,也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此外,我区在土地管理方面也探索出了一些好的做法,这些改革经验,有必要进一步总结提炼,并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固化明确。为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同时与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参考了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文件,同时借鉴了江苏、浙江、湖南、广东、天津等地的立法经验。

  条例草案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起草,自治区司法厅审查修改完善。2022年11月1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程序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草案规范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八章64条,包括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建设用地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统一为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一是明确自治区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不另设其他空间规划;二是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的批准权限,分别细化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批主体及报批程序;三是明确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关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党中央反复强调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一是压实政府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并将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二是明确建立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村(社区)五级田长制,并实行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三是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进出平衡制度,并强化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明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补充划入与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四是加强对土地耕作层的保护,规定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耕地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利用;五是明确建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涉农资金,优先安排用于耕地管护,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和土地整理;六是明确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和验收程序。

  (三)关于细化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制度。一是细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主体及报批程序;二是细化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三是明确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四是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强调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五是明确对未按照协议约定或者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腾退土地和房屋,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六是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自然景观、湿地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需要用地,确需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和农业种植,不改变原有的土地地类、面积和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不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关于建设用地管理。一是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规定建设项目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二是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先租赁后出让、租赁出让结合、在法定出让最高年期内合理确定出让年期的方式供应用地;三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乡村产业用地保障制度;四是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入市交易;五是明确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并对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盘活利用作出规定;六是明确临时使用土地的范围、审批程序、补偿标准和复垦义务。

  (五)关于强化监督检查。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报告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的工作情况;二是建立自治区土地督察制度;三是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四是明确对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具体管理和处置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以上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请审议。

 

 

初审:谢欣哲 二审:陈玲玲 主审:周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