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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草案)》意见汇总

http://www.gxrd.gov.cn    2024年02月05日 16:37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3年11月23日下午,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普遍赞成条例草案,认为为了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及时制定出台条例意义重大。同时,有32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3名列席会议的同志对条例草案提出了76条意见建议,现将审议意见汇总如下:

  一、总体意见建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在条文中明确统筹协调机构设在哪个部门或厅局,避免含糊,确保责任落实;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人员可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处理好调解和裁决的关系,有些情形多用调解,少用裁决;充分发挥律师的介入、帮助等公益行为;加强宣传,突出知、用、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矛盾纠纷化解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应赋予基层相应的权责,解决基层统筹协调“多元”、发挥“多元”作用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的出台非常必要且及时。在指导思想、解释说明里,除了“枫桥经验”,建议增加“浦江经验”,鼓励采取“变上访为下访”的工作方式,推动矛盾源头治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对各个部门的职责都作了规定,应在各有关部门职责基础上,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更能统筹协调推进工作。

  二、对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一)关于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和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是指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种化解矛盾纠纷方式,构建非诉讼与诉讼方式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化解矛盾纠纷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多样、高效、便捷的解决矛盾纠纷途径和服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是指……诉讼等多种化解矛盾纠纷方式”中的“诉讼”删掉。理由:条例立法目的是注重建立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全文主要规定的也是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诉讼不应纳入本条例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方式。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和解、调解等矛盾纠纷化解方式进行规范描述,如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二款化解矛盾纠纷方式中增加听证这一种方式。

  (二)关于基本原则

  第四条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应当公平、公正、便民、高效,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

  (二)和解、调解优先;

  (三)预防与化解相结合;

  (四)不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不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是基本原则,建议放在第一款,更加体现条例严谨。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增加“实事求是”原则。

  (三)关于工作机制

  第五条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应当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预警评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突发事件应对、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重点群体帮扶、重点地区管理、重点时期管控等制度,建立源头治理、排查发现、调处化解、处置防控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综合机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增加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表述。

  (四)关于宣传教育

  第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普及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法律知识,培育理性表达诉求、解决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培育......社会氛围”应将“培育”修改为“营造”。

  (五)关于尊重民族习惯

  第七条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开展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改为“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原则,可以按照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这个提法可能有点保守,广西现在是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特别是城市化进程推进比较快,城市民族聚居的社区已经非常多了,再强调聚居反而产生局限,建议改为“少数民族生活的地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不违背公序良俗”。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后加上“和违背公序良俗”。

  (六)关于边境地区化解矛盾纠纷

  第八条边境地区应当建立完善边境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健全边境化解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和服务机构,为边民纠纷、边境旅游、边境贸易等提供化解矛盾纠纷服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将“边境地区”单独列出,是否必要?

  (七)关于主体职责

  草案第二章规定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主体职责方面的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十三条增加“加强一村一警官的机制建设”,在第十四条增加“一村一法官的机制建设”,在第十五条增加“一村一检察官的机制建设”等相关表述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或者支持群众性自治组织参与”相关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提倡、鼓励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内容,发挥新闻媒体在矛盾纠纷化解中了解群众诉求、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上民族宗教部门主体责任。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要明确是政府哪个部门?以便在实际中易于操作。

  (八)关于政府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职责,加强非诉讼与诉讼解决方式的衔接,制定鼓励社会组织、引导社会资源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政策措施,建立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协调会商机制,及时妥善处置矛盾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加强与其他部门和地区间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衔接,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工作,指导本部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把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也纳入社会治理的总体规划。

  (九)关于基层工作职责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防机制,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组织和个人等,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村(居)委会”相关职责的表述,使前后文相衔接。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十条的内容调整到第九条的第二款,政府部门单列一条。

  (十)关于协调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统筹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协调指导、督导检查、考核评估、调查研究等工作,健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综合机制,统筹建立本地区一站式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中心,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促进多种化解途径有效衔接。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统筹多元化解纠纷中心建设、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规定,目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有些地方现有机构人员与承担的职责任务不相适应。二是有些乡镇司法机构人员变动太快,工作缺乏连续性,应当保持乡镇司法机构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矛盾纠纷化解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应赋予基层相应的权责,解决基层统筹协调“多元”、发挥作用“多元”的问题。建议直接规定每个县区、乡镇都要建立一站式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中心,完善好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原有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统筹协调机构”的表述再斟酌,让群众知道该机构即是各级党委政法委的机构,以使法规更好实施。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十一条与第九条合并,把建立一站式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中心作为政府职责。

  (十一)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化解矛盾纠纷政策研究,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工作。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培育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完善多种调解机制建设,促进各类调解的衔接联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志愿者参与化解矛盾纠纷。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把“会同有关部门......”改成“指导并会同行业部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司法行政部门职责中推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志愿者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建议增加仲裁机构、公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

  (十二)关于公安机关职责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治安案件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等工作机制,在办理治安、交通事故的案件中,对符合和解、调解条件的,依法协调当事人和解、调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公安机关建立人民调解与“110”非警务警情对接分流机制,将适合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的矛盾纠纷分流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十三)关于人民法院职责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诉前委派调解、委托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工作机制,推进与行政机关、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加强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法院诉前调解的相关内容。

  (十四)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健全调解工作制度,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社区)社会工作者、法律顾问、志愿者等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后加上“负责”,“纠纷”前加上“矛盾”,“健全”前面加上“应当”。

  (十五)发挥团体组织优势

  第十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法学会等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共产主义青年团简称“共青团”,在“法学会”后增加“律师协会”。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在“妇女联合会”后加上“残联”。

  (十六)关于加强行业协会自律

  第十九条调解、仲裁、律师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权益、行业惩戒等工作,参与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建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把公证机构增加进去。

  (十七)关于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

  第二十条行业协会、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成员之间、成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内容单列为一条。

  (十八)关于支持社会人士参与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化解矛盾纠纷。

  鼓励和支持法律咨询专家参与化解矛盾纠纷。

  鼓励具备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德高望重的社会人士等依托有关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参与化解矛盾纠纷。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强化基层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相关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社会人士”的界定应更具确定性、可操作性,“法律咨询专家”改为“法律工作者”。

  (十九)关于源头预防

  草案第三章规定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方面的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增加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机制等内容,特别是总则提过的,建议完善。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增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等应当运用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和组织提出建议,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的内容。

  (二十)关于强基导向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治理,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和基层群众性组织在矛盾纠纷预防中的作用,构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纠纷排查调处等机制,依法引导通过非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和基层群众性组织”,在“组织”前面加上“自治”。

  (二十一)关于化解途径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下列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一)和解;

  (二)调解;

  (三)行政裁决;

  (四)行政复议;

  (五)仲裁;

  (六)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的,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去第一款第六项“(六)诉讼”。理由:条例立法目的是注重建立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全文主要规定的也是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诉讼不应纳入本条例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方式。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二款“纠纷依法应当……”放在第二十九条作为第二款,比较合适。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化解途径”列出来7种形式,应加上公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依法告知当事人是哪种情形,是否有必要?建议斟酌一下。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二款“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的,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明确负责告知的主体。

  (二十二)关于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各级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统筹协调机构组织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信访部门以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统筹推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具体工作。

  各级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统筹协调机构可以邀请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行业协会、教育机构、心理咨询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参与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联席会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新闻媒体”表述,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面触角广泛,接受群众投诉、反应快捷等优势。

  (二十三)关于信访分流

  第三十八条各化解矛盾纠纷责任主体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理顺信访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制度的关系,畅通信访渠道,跟踪、督促和协调信访事项的办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把“信访分流”条文增加“诉访分流”条文。

  (二十四)关于保障与监督

  草案第六章规定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与监督方面的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上一条“激励机制”,制定奖励办法,对非公职人员参与调解纠纷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二十五)关于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经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经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设立的行业调解组织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

  国家机关、符合购买主体条件的人民团体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委托社会力量办理,所需社会服务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后增加“视财力情况给予足够及时保障”。

  (二十六)关于加强培训与研究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调解员关于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教育学校开展理论研究和实务培训,培养专业化的调解人才。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调解人员培训机构,成立调解工作志愿者队伍,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人才储备。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后增加“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的选拔培训机制,推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三、其他意见建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中第三章规定了“源头预防”,但保障、监督、法律责任还没对“源头预防”或“防范”作出相应规定,若适当补充会更好。另外,矛盾纠纷包括防范和化解两大部分,现在条例第三章规定了“源头预防”(共五条),第四章规定了“多元化解”(共七条),因此题目是否可考虑增加“防范”两个字。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研究,明确党委政法委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责,在条例中对其职责予以规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把新时代广西枫桥经验工作法植入条例中,增强条例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在立法中,要大胆探索把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的方式方法,更好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的宪法精神。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充分发挥家庭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使一些矛盾在家庭层面得到解决,不向外扩大。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近期印发的中办﹝2023﹞50号文就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提出了要求,建议法工委对照该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1.增加发挥心理辅导作用,增加“鼓励设立心理工作室为矛盾纠纷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2.实践中单靠各级人民政府化解纠纷还完不成、做不好。比如商事纠纷。建议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调解员关于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更加重视新闻媒体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草案的第十七、二十一、二十六、三十六条都提到了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设置,体现了村民委员会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议在条款设置上,让村民委员会在具体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可以方便邀请到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等专业人士现场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增强专业性,确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强化源头治理。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增加“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容。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草案规定了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建议加上纠纷舆情预警机制。

 

 

初审:陈玲玲 二审:黄紫红 主审:周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