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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第1、9、13、14号议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24年05月31日 10:47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4件,分别是:南宁市代表团韦翯钰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号)、玉林市代表团夏崇坚等12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的议案》(第9号)、玉林市代表团李世亮等13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3号)、百色市代表团黄汝生等13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条例〉的议案》(第14号)。财政经济委员会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在深入议案领衔代表所在的南宁市、玉林市、百色市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与议案领衔代表充分沟通和书面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形成了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南宁市代表团韦翯钰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号)

  该议案提出,2007年制定、2012年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加强我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考虑到预算法已于2014年、2018年先后两次修改,财政部2016年公布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8年机构改革撤销调整了部分政府组成部门,现行《条例》存在着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等问题,需要修改。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区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工作也面临一系列新问题,也需要与时俱进修改《条例》。

  从调研情况看,《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修正以来,对加强我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改革进程加快,财政部2016年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对政府非税收入的适用范围、设立和征收管理、票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2020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范围进一步作了明确界定。2023年,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规范非税收入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三类项目(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据了解,江西、上海等省(市)于2023年对相关条例进行了修正。从我区来看,《条例》中部分条款规定与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不相符合,如有的非税收入执收主体发生变化后,相应的执收单位职责、票据管理方式等也发生改变,《条例》关于票据方面的规定与目前财政部的要求不一致。《条例》修改已列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从征求意见情况看,南宁市人大常委会等单位认为修改《条例》确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时机是成熟的;自治区财政厅认为确有必要对《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下一步将深入调研,认真分析论证,适时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并在修订过程中充分吸纳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建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议案所提出的关于非税收入的定义、非税收入管理中各部门的职责、非税收入征收主体、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等方面的修改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情况、我区立法规划和非税收入工作实际,综合我区各有关单位意见,修改《条例》是必要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深入调研论证,于2025年完成《条例》修改相关工作,并注意在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充分吸纳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关于玉林市代表团夏崇坚等12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的议案》(第9号)

  该议案提出,涉案赃物价值的确定,对于行政执法、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4年6月1日颁布至今未修改,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办案实际,建议对《条例》进行修改。

  从调研情况看,《条例》自1994年施行以来,对及时准确认定赃物价值,保障行政执法、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国家、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价格认定工作内涵和方法不断拓展、创新,其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变化及当前价格认定工作实际。近年来,国家积极推进价格认定改革创新工作,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印发了《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价格认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新形势下价格认定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条例》有关价格认定工作的称谓、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工作方式、工作制度、经费保障以及工作程序等内容与近年来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出台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存在不一致。例如,2021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采用了“价格认定”的表述,并对价格认定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又如,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出台的《价格认定规定》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价格认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2021年以来,湖北、西藏、陕西、甘肃等省(自治区)完成了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方面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废旧立新工作。从征求意见情况来看,大部分单位赞成尽快修改《条例》或重新制定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地方性法规,少部分单位无意见。个别单位提出,《条例》修改时机不够成熟,与《条例》密切相关的价格法(修改)、司法鉴定法(制定)已列为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应根据国家层面立法进展情况启动《条例》的修改工作。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适应监察体制、诉讼体制、“放管服”改革需求,有效解决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主体不明、范围不清、程序不优等问题,规范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行为,保障有关案件办理客观公正,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条例》进行修改或废旧立新很有必要。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将《条例》名称中的“赃物”改为“涉案财物”,修改《条例》立法目的和依据,在《条例》中增加“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含义、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主管部门职责、“价格认定机构进行涉案财物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内容,以及删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赃物估价收费)等建议具有合理性和针对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密切关注国家相关立法情况,进行深入调研论证,于2025年完成《条例》修改或废旧立新相关工作,并在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充分吸纳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关于玉林市代表团李世亮等13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3号)

  该议案提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在2019年以后均进行了修订,1995年制定、2018年修改的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要求,也不符合2019年交通运输部门机构改革后部门设置及行业发展需要。为适应改革成果和经济社会发展最新要求,建议对《条例》进行修改。

  从调研情况看,《条例》自1995年施行以来,于2007年进行过一次修订,并分别于1997年、1998年、2003年、2010年、2012年、2016年、2018年进行过七次修正。《条例》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其他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区机动车保有量高位增长、移动互联网与运输服务加快融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例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国际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已被取消并改为备案,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权下放等。同时,2019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了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进行了三次修订,《条例》部分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尽统一。《条例》修改已列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从征求意见情况看,大部分单位赞成尽快修改《条例》,少部分单位无意见。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道路运输是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行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为了更好适应当前改革发展形势与道路运输行业转型升级的要求,推动道路运输质效提升,更好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及时修改《条例》很有必要。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在《条例》中增加关于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道路运输车辆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规范客运经营者行为的内容,以及删除《条例》第十条等建议具有合理性和针对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进行深入调研论证,于2025年完成《条例》修改相关工作,并在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充分吸纳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关于百色市代表团黄汝生等13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条例〉的议案》(第14号)

  该议案提出,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百色试验区)是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承担着先行先试的重要使命,但在建设管理、行政审批、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和其他地方性常规工作一样执行相同法律法规,缺乏系统的保障性条例,使得百色试验区在先行先试上受到各种制约。为强力保障百色试验区建设补短板、强弱项,彰显百色试验区法治文明、激发百色试验区建设内生动力,补齐与其他试验区相比在法律体系方面的短板,建议制定《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从调研情况看,2020年3月30日,国务院批复设立百色试验区,这是全国首个地级市全域覆盖的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百色试验区自成立以来,首创“谋划‘三张清单’强顶层设计、突出‘四个特色’抓产业体系、打造‘三个核心区’增发展引擎”的“3+4+3”工作机制,走出了一条制度创新、产业振兴、开放合作、绿色生态、融入国家发展战略的高质量发展之路,试出了百色经验、百色模式。2023年,百色试验区地区生产总值同比增长6.1%,分别高于全国、全区0.9、2.0个百分点,排全区第3位。目前,百色试验区建设管理在先行先试、改革创新事项上突破难度较大,百色试验区优势尚未有效发挥。从征求意见情况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生态环境厅、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和百色市人民政府等单位认为制定《条例》具有一定必要性。也有单位认为,制定《条例》涉及国家海关、税收政策、审批权限和地方立法权限等,建议进一步论证可行性。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建设百色试验区,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加快沿边开发开放步伐、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是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经营便利地的有力支撑。推进百色试验区立法工作,将有利于解决百色试验区建设中的制度瓶颈问题,有利于巩固百色试验区的改革成果,为百色试验区改革创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提供重要支撑,对高质量建设百色试验区、促进边疆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百色试验区成立以来,深入推进改革创新,管理机制逐渐完善,运行模式逐步清晰,形成了一批行之有效的制度成果和经验做法,为立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了《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条例》,为制定《条例》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百色市人民政府做好《条例》起草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深入研究百色试验区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适时启动立法程序。

  财政经济委员会已向上述4件议案的领衔代表通报议案的审议意见,代表对审议意见表示同意,对议案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以上报告,请审议。

 

初审:周媛 二审:巫文冰 主审:杨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