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文章页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24年05月31日 19:16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3年11月2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司法厅厅长 李道军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禁毒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听取禁毒工作汇报,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明确要求统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文化等手段,综合采取禁吸、禁贩、禁种、禁制等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发动群众,最大限度减少毒品的社会危害。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制定出台有关禁毒政策文件。2022年8月8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第58次会议明确议定: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等部门做好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修订工作。
目前我区毒品违法犯罪问题依然突出,毒品犯罪手法专业隐蔽,毒品滥用群体仍较庞大,替代滥用现象严重。与严峻的禁毒形势相比,我区禁毒的基层和基础工作薄弱,在禁毒工作体制机制、责任落实、工作保障、宣传教育、毒品管制和戒毒等方面,急需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提升禁毒工作治理能力。
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参考有关规章文件,借鉴浙江、上海、广东等地立法经验。
二、办理过程
修订草案由自治区公安厅起草,自治区司法厅审查。自治区司法厅向14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64个自治区有关单位、17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和24个企业发函征求意见,通过司法厅官网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多次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反复论证修改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经2023年11月2日自治区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程序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六章73条,包括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明确禁毒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共治、科技支撑的工作机制(第四条第二款);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加强禁毒工作保障(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三是建立毒品问题重点通报和重点整治制度(第九条);四是建立禁毒综合治理数字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十条)。
(二)强化宣传教育和预防。禁毒工作重在预防。为防止吸毒人群扩散,维护公共安全,修改完善了毒品禁毒宣传教育和预防的相关规定: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宣传教育体系(第十六条第一款);二是强调重点群体、重点场所和重点行业的禁毒宣传教育,加强对青少年的毒品预防教育,明确规定娱乐场所、经营服务场所以及运输行业的禁毒宣传教育要求(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三是要求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开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地域特点的禁毒宣传(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关于毒品管制。
一是强化边境、沿海地区禁毒。规定边境、沿海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边境禁毒工作数据资源共享、情报信息互通、执法联动、军警民联防等工作机制(第三十七条)。
二是加强物流行业禁毒管理。规定快递、物流、仓储企业应当加强对运输、配送物品的检查,落实收寄验视和实名寄递制度,发现毒品或者疑似毒品,不得寄递、运输、仓储(第二十八条)。
三是完善重点场所的禁毒监管。明确娱乐场所、经营服务场所、房屋场地租赁等重点场所的禁毒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四是加强网络涉毒监管。规定各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采取的禁毒措施(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五是建立可用于制造毒品或者鉴定毒品的重点仪器设备信息登记制度和未列管成瘾性物质发现报告机制(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四)加强戒毒管理服务。
一是强化政府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相互衔接的戒毒工作机制,加强戒毒医疗机构建设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建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二是完善动态管控。规定不再实行动态管控情形;明确公安机关可以应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为不再实行动态管控吸毒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第四十四条)。
三是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建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按照规定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招录、统一调配使用,加强职业培训,依法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健康体检等待遇(第五十六条)。
四是妥善安置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是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赡养人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时,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妥善安置(第六十六条)。
五是明确交通运营单位建立吸毒筛查制度。为及时发现和有效预防毒驾,维护公共安全,规定道路、水路、铁路、航空等运营企业及相关单位建立吸毒筛查制度(第六十七条)。
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审议。
初审:周媛 二审:巫文冰 主审:杨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