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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24年05月31日 19:55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4年5月30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肯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内容,认为可以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意见。5月28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监察司法委,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有关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条文的具体修改
(一)关于解除社区康复。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规定解除社区康复的内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出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要送达社区康复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应当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该条修改为“社区康复人员康复期满的,由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作出评估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执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并在七日内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五十四条)
(二)关于安全保护。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安全保护有关内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加强法律监督,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死亡的,除了通知其家属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以外,还应当通知检察机关,建议作相应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该条增加通知检察机关的规定。(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六十一条)
(三)关于法律责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服务场所法律责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服务场所违法的行政处罚幅度要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建议对罚款数额作相应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对罚款数额及幅度作了调整。(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二、关于未采纳的意见建议
审议中,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禁毒工作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考虑到有的内容上位法已作规定,本条例不作重复规定,比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禁毒职责、禁毒委员会的设立、强制隔离戒毒等;有的内容属于操作层面问题的,可以在今后具体工作中予以落实。
三、关于施行时间
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七十二条)
此外,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经修改后已经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订草案表决稿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定。
初审:周媛 二审:巫文冰 主审:杨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