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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24年05月31日 19:27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3年11月2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司法厅厅长 李道军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动物疫病防控对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畜产品稳定有效供给、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21年第二次修订,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在动物防疫方针、工作机制、防疫责任、监管体系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我区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加强我区动物防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畜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步伐不断加快,特别是2018年非洲猪瘟疫情和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动物防疫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动物防疫工作还存在工作机构不明、县乡职责不清、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亟待解决。为了与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适应动物防疫新形势的要求,解决动物防疫工作突出问题,修订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修订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参考了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借鉴了浙江、江苏、上海、广东、福建、贵州等地的立法经验。

  二、办理的过程

  修订草案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起草,自治区司法厅审查。自治区司法厅向17个自治区有关单位、14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17个基层立法联系点、4个行业协会和12个企业书面征求意见,在厅官网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多次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反复论证修改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经2023年10月13日自治区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程序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六章44条,包括总则、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一是明确动物防疫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第三条)。二是根据修订后的上位法,将动物防疫工作的主管部门由兽医主管部门调整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第五条)。三是明确建立动物防疫数字系统和推进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第八条、第九条)

  (二)关于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一是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疫病控制需要,提出禁止免疫病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免疫的病种实施免疫(第十二条)。二是明确通过道路跨省调运动物应当从指定通道进入,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盖章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第十六条第一款)。三是明确动物和动物产品运载工具防疫、场所防疫和边境地区动物防疫(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四是明确对犬只实施全面免疫(第二十二条)。五是明确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合作机制(第二十三条)

  (三)关于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一是明确官方兽医可以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二是明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牛、羊养殖和屠宰的规模,实行牛、羊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制度(第二十七条)。三是明确动物产品可以凭加盖供应商有效印章的销售单和动物检疫合格证复印件、检疫标志等进行转运或者分销(第三十条)。四是明确建立健全食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第三十二条)。五是明确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以及包装物等的处理(第三十三条)

  (四)关于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一是明确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应当立即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六条)。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区域性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第三十八条)。三是鼓励社会投资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或者处理设施(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审议。

 

 

初审:巫文冰 二审:周媛 主审:杨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