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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24年05月31日 19:50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4年5月28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金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已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自治区人大监察司法委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通过广西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赴云南省考察学习立法和实践经验,前往百色市、梧州市开展立法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当地人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基层群众等意见;向6个地方立法基地和80名立法专家顾问征求意见建议,委托14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20个与禁毒工作有关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发函征求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等32个有关单位意见;召开部门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围绕重点问题和专业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就修订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多次与自治区公安厅沟通协调。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审稿会,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修订草案建议修改稿。4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监察司法委,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有关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毒品的定义。修订草案第二条对毒品的定义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专家顾问提出,随着我国禁毒形势的变化,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入管制品种目录的情况逐渐增多,在上位法已对毒品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不宜再重复表述。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删去关于毒品定义的内容。
二、关于政府职责。修订草案第五条对政府职责作了规定。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提出,禁毒工作一直以来都是平安建设考核内容之一,国家也有相关要求。为确保我区禁毒工作得到全面有效落实,应当在条例中加以明确。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一款)
三、关于群团宣传教育。修订草案第十七条对群团宣传教育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除了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外,其他群团组织也要结合自身工作,根据各自特点,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其他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面向所联系的领域和群体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四款)
四、关于学校宣传教育。修订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对学校宣传教育作了规定。有关基层单位和立法专家顾问提出,要求学校在开展学生入学、加入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成人宣誓、毕业典礼时进行禁毒宣传教育,不符合教学实际情况,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并结合学生入学、加入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成人宣誓、毕业典礼等活动”修改为“在日常教学等活动中”。(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款)
五、关于运输行业。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道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公共交通等运输部门和运营企业禁毒职责作了规定。有关部门和立法专家顾问提出,以上运输行业由不同部门主管,交通工具种类繁多,从立法的原意上看,均是指城市轨道交通、汽电车交通、水上客运、出租汽车交通、租赁汽车交通、铁路、航空以及其他客运交通(包括客运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扶梯、客运电梯)等运输载体,为了便于管理相对人和人民群众对条例的理解和适用,建议表述要简洁明了。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民用航空运输”和“道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公共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六、关于物流查验。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对物流查验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为保障寄递渠道安全,要加大监管力度,压实工作责任,督促寄递企业落实寄递安全“三项制度”。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收寄验视和实名寄递制度”修改为“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和过机安检制度”。(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七、关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保持广西法规的一致性,在本条例中不宜规定社区戒毒(康复)小组的具体工作。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删去社区戒毒(康复)小组的有关规定,并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整合为一个条文,明确要求建立工作协同机制,相关人员协同做好有关工作。(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八、关于娱乐经营服务场所法律责任。修订草案第七十一条对娱乐经营服务场所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关部门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娱乐经营服务场所法律责任,对未建立巡查制度或者未落实其他禁毒防范措施,致使在其经营场所发生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违法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应当予以相应行政处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该条“未建立巡查制度,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修改为“未建立巡查制度或者未落实其他禁毒防范措施”。(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九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如无原则性分歧意见,建议交付表决。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初审:周媛 二审:巫文冰 主审:杨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