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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24年05月31日 19:56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4年5月30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肯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内容,认为可以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意见。5月28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农委、自治区司法厅、农业农村厅有关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狂犬病免疫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自治区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第三款规定城市建成区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饲养犬只实行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强制免疫”的费用由财政全部承担,包括疫苗费用、注射费用、耗材费用等,“全面免疫”只要求当事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免疫义务,但不涉及费用承担问题,根据目前情况,对城市饲养犬只实施“强制免疫”由财政负担还做不到,建议删除第三款中的“强制免疫”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删除第三款中的“和强制免疫”。(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二条第三款)
二、关于无害化处理要求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规定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要求。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一款规定“不得随意处置”的表述并不能涵盖“不得随意丢弃”的行为,建议增加有关表述;第三款规定弃置在有关场所的死亡畜禽、可疑动物产品,由该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无害化处理,为了强化无害化处理责任,应当对死亡畜禽、可疑动物产品进行溯源,对有关当事人追偿无害化处理费用。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该条第一款中的“不得随意处置”修改为“不得随意丢弃、处置”,第三款修改为“弃置在办公区、住宅区、商业区、城市街道、工矿区、开发区、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铁路、江河、沟渠、水库、湖泊、旅游景区、集贸市场等场所的死亡畜禽、可疑动物产品,由该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无害化处理,依法溯源并追偿。”(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三条)
三、关于未采纳的意见建议
审议中,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完善动物防疫工作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考虑到有些内容上位法已作规定,本条例不作重复规定,比如不得买卖、加工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对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等;有的内容属于操作层面问题的,可以在今后具体工作中予以落实。
四、关于施行时间
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二条)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经修改后已经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订草案表决稿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初审:巫文冰 二审:周媛 主审:杨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