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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
(修订草案)》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24年05月31日 19:36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3年11月2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谭 军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10日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修订草案)》,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为做好审议工作,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提前介入,与起草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多次组织专题研究、共同开展立法调研,参与自治区司法厅召开的立法专家论证会等,全过程指导推动工作开展,及时书面征求6个广西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的意见建议并认真研究吸纳。在此基础上,2023年11月13日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召开委员会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草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禁毒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听取禁毒工作汇报,强调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完善治理体系,压实工作责任,广泛发动群众,走中国特色的毒品问题治理之路,坚决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为做好新形势下禁毒工作、坚决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指明了方向。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认为,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厉行禁毒方针,不断完善毒品治理体系,推动禁毒工作取得新成效。但当前我区毒品违法犯罪问题依然突出,毒品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毒品犯罪手法更加专业隐蔽,滥用非列管成瘾物质趋势严峻。与此同时,我区现行的自治区禁毒条例在禁毒工作体制机制、责任落实、工作保障、宣传教育、毒品管制和戒毒管理服务等方面与日趋复杂多变的禁毒斗争形势已不相适应,需要通过及时修订条例,进一步强化禁毒工作的法治保障,提升禁毒工作治理能力。
修订草案立法目的清晰、体例完整、层次分明、重点突出,坚持问题导向、鼓励实践创新,与上位法没有抵触,符合党的二十大的战略部署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和广西发展的实际需要,具有可行性。
二、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
经研究,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出以下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的意见建议:
(一)具体条款的修改
1.建议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社会共治”修改为“社会参与”。理由:与上位法表述一致。
2.建议在第十一条第二款“村规民约”后增加“和居民公约”。理由:“村规民约”不能包含或者替代“居民公约”概念。由民政部、中组部、全国妇联等7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亦明确将“村规民约”与“居民公约”相区分。
3.建议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依法设立禁毒协会,按照章程开展禁毒相关工作。”理由:民法典第九十一条规定,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4.建议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和警语”三字。理由:语义重复。
5.建议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使用网络制作”中“使用网络”四字。理由:表述不当,使用网络是制作相关信息的途径之一而非唯一,缩小了范围。
6.建议将第三十九条中“毒品违法犯罪可疑资金”修改为“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理由: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7.建议将第六十二条中“发生死亡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修改为“发生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属主管机关报告,同时通知其家属”。理由:同《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保持一致。
(二)其他
1.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二日”期限,合理性、合法性存疑,建议慎重考虑,与相关法规规定统一。理由:《戒毒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本次修订为“二日”期限,大幅缩减了《禁毒条例》确定的报到期限,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权利进行了较大程度的限制。
2.建议增加“社区戒毒情形”的具体内容。理由:条例修订草案并未对此作出规定,无法确定何种情况下适用社区戒毒。
3.建议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披露和报告义务,加强网络交易监管。理由:近两年来,一些不法人员或缺乏法律意识人员贩运、使用含有新精神活性物质饮料、保健品等情况越发凸显,网络上充斥各种真假难辨、鱼龙混杂的涉毒物质信息、广告,部分群众购买、使用此类物品的情况也日趋增多。明确该内容可以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禁毒工作。
4.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中涉及同样内容的表述一致;涉及单位名称的统一使用全称或标准简称;列举不完全的用“等”字含括。理由:规范表述。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初审:周媛 二审:巫文冰 主审:杨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