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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第6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24年07月26日 18:28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4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玉林市代表团陈琼等10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议案”(第6号),大会主席团将该议案交付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高度重视,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审议工作。书面征求了梧州、北海、贵港市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审计厅的意见,并深入玉林市福绵区和河池市南丹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开展实地调研,听取有关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以及部分基层干部群众、人大代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意见建议。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与议案领衔代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形成了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该议案提出,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基本政策。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不断壮大,农村财务管理不够规范、集体资产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亟需解决。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活动审计监督,对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扎实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有关规定,借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做法,建议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从议案办理实地调研情况和各方面反映的意见来看,各有关部门和地区普遍认为,待条件成熟时适时启动立法程序,制定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地方性法规。

  今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四十七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审计办法。据了解,农业农村部将根据该法规定,对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业部令第6号)进行修订。截至目前,全国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7个,实施时间基本都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最近4年都没有修改。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区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级政府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取得了一些成效。随着农村改革持续深入,农村集体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经营方式更加多元,农村集体经济在财务监管、产业项目运营管护等方面面临更多复杂的问题。同时,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规范性不够,导致审计质量不够高、审计成效不够好,需要从法律上进一步规范完善。因此,建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情况,在农业农村部对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修订后,对制定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作进一步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适时启动立法程序。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前,全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助力我区乡村全面振兴。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已将议案审议情况与领衔代表进行了充分沟通,代表对审议意见表示同意,对议案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以上报告,请审议。

 

 

初审:陈玲玲 二审:谢欣哲 主审:人大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