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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第5、7、10、15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24年10月08日 17:44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4年9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资委)审议的代表议案共4件,分别是:北海市代表团郭彦江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的议案》(第5号)、玉林市代表团张宗尧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议案》(第7号)、玉林市代表团潘文道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0号)、桂林市代表团黄冬梅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5号)。我委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审议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工作方案,分别书面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13个有关单位和部门以及部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赴桂林、北海、崇左等地开展调研,邀请议案领衔代表、专业小组代表、专家学者等参加实地调研及座谈交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环资委于9月2日召开委员会会议对4件议案进行审议,形成了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郭彦江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的议案》(第5号)

  该议案提出,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10月施行以来,对银滩生态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2019年以来,根据国家关于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衔接的要求,北海市陆续开展了北海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海岸线修测、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等工作,《条例》2013年颁布实施时划定的银滩保护范围与上述工作形成的新的基础数据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提出的一些发展、保护空间有一定出入。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银滩保护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也面临新的问题,因此建议对《条例》进行修改。

  据调研了解,《条例》为北海银滩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保护北海银滩生态环境,规范北海银滩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23年,北海银滩入选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第二批12个国家级美丽海湾优秀案例,是广西首次、唯一入选案例,北海银滩岸线分布的北海金海湾红树林湿地晋级国际重要湿地。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内涵和要求的不断拓展和创新,《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北海市也多次呼吁尽快对《条例》进行修改。

  环资委认为,经过10来年的发展,银滩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根据北海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和北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广西北海滨海国家湿地公园与北海银滩存在范围重叠情况,需要对银滩保护范围进行适当修改以适应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生态保护要求以及银滩地区的新发展,修改《条例》是必要的。

  下一步,环资委将加强与自治区司法厅等有关部门沟通,对北海银滩保护的相关政策依据、国土空间治理体系、保护范围变化、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开展深入调研,根据调研情况,适时提出将修改《条例》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建议。

  二、关于张宗尧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议案》(第7号)

  该议案提出,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环境卫生得到较大改善,但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堆放、处置仍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把全区各地多年来治理农村生活垃圾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以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据调研了解,2021—2023年,全区完成662个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转运)设施项目建设,共安排补助资金6.90亿元,重点补齐一批转运和处理设施短板,并切块安排资金为各地配足配齐垃圾桶、钩臂箱、收集车等易损设施,各地引入第三方公司实行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运行管护服务专业化,我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基本固定并运转有效。但存在一些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一是责任落实不够到位,部分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依然处在随处堆放和缺乏管理状态;二是群众主体作用发挥不够,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不同程度存在“政府干、农民看”的问题;三是涉及农村生活垃圾的地方性法规转化为农村现实治理效能不高,表现为政府部门法律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基层特别是乡镇监管能力薄弱,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不够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未纳入环境公共服务体系;四是投入保障不足,欠账欠费不少,第三方服务运行困难。

  环资委认为,中共中央、国务院2024年1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对怎么建设、建设什么样的美丽乡村提出了具体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近年来陆续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等涉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地方性法规。今年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规定“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规定生态文明建设自律内容,推行节能减排、垃圾分类等绿色生活方式”。《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制度,统筹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中心等,完善城乡一体的垃圾处理体系,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处理、资源化利用。鼓励垃圾处理新技术在乡村的应用和推广”。《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减量等工作,并将其纳入村(居)民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应当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农村应当因地制宜、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且第四章节对固体的生活垃圾处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乡村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鼓励通过聘请乡村清洁服务商等方式,为乡村垃圾清扫、收集、转运、处理等提供专业化、标准化服务”。2023年7月20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组织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提出了详细的要求。以上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已就乡村清洁工作职责、乡村清洁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乡村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理以及乡村清洁工作的保障等作出了相关规定。同时也因地制宜推动条件成熟的设区市出台生活垃圾处理专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美丽广西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是抓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有效推进乡村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

  下一步,环资委将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现行涉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进行跟踪督促落实,根据调研发现的问题及实际情况,再对是否需要出台《条例》进行评估。

  三、关于潘文道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0号)

  该议案提出,广西是我国南方生态安全屏障,是我国生物多样性天然宝库、资源基地和全球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度居全国第三位。近年来,广西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非常有必要及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以立法形式健全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监管制度,确保广西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得到全面保护。

  据调研了解,我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例如崇左白头叶猴保护、广西百色市东黑冠长臂猿中越跨境联合保护列入生态环境部生物多样性优秀案例,以崇左白头叶猴保护为例,近年来,自然保护区多措并举不断加强建设与管理,针对当地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制度创新与改革,普及和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有效带动全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多年来,我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生物多样性法治保护日趋成熟,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确有必要。

  环资委认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把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一项重要、长期的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我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2024年1月,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条例中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列为一项重要内容,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将在相关立法工作中进一步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下一步,环资委将密切关注上位法立法动态,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沟通,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出将制订《条例》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建议。

  四、关于黄冬梅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5号)

  该议案提出,《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2012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凝聚全区保护漓江共识、支持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等各方面的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条例实施至今已有10多年未修改,有必要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对保护漓江提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时代发展、漓江保护的现实需要进行修订完善。建议尽快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据调研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凝聚漓江流域保护共识,规范漓江流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自治区党委、政府统筹推进漓江全流域保护、全覆盖整治、全方位提升,桂林市多举措系统保护漓江生态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将4月25日设为“漓江保护日”。2023年9月,国务院批复《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专门对“保护好漓江和桂林山水”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具体部署。由于上位法的调整、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等原因,修订《条例》很有必要:一是《条例》制定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均已进行修正或修订,《条例》部分内容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且2024年1月,我区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对生态文明建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由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的职责与《条例》的相关规定不适应,在执法过程中容易产生混淆;三是《条例》缺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黑臭水体整治、码头污染防治、绿色发展转型等内容,对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的规定也不够完善。

  环资委认为,《条例》颁布实施10余年,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对保护漓江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为保护好漓江和桂林山水,扎实推动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修订《条例》是必要的。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已明确将《条例》修订列入规划第一类项目。

  下一步,环资委将持续跟踪《条例》修订进展情况,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条例》立法工作。

  环资委已将上述4件议案的审议意见和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相关内容,进一步与议案领衔代表沟通,代表对审议意见表示同意,对议案办理工作表示肯定。

  以上报告,请审议。

 

 

初审:李廷展 二审:黄紫红 主审:周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