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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
矛盾纠纷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24年12月04日 10:48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4年11月28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肯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内容,认为可以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意见。11月26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人大监察司法委有关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形成了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条文的具体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规定了特定地区可以按照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化解矛盾纠纷的内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家正在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该条的规定可能出现与今后出台的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具有不确定性;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规定了尊重公序良俗原则,事实上已涵盖尊重民族习惯的内容,可满足实际工作的需求;我区正在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创建工作,应更加注重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按照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开展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不宜在条例中专门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删除该条。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三款关于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第十六条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要与乡镇政府权责清单以及为基层减负专项机制的最新要求相衔接。法制委员会经认真对照乡镇政府权责清单和相关文件,认为草案规定均符合要求,而且也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人民调解法关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工作职责的规定,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

  三、关于施行时间

  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见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九条)

  此外,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经修改后已经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定。

 

 

初审:卢嘉璐 二审:黄紫红 主审:覃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