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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等
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24年12月04日 09:41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4年11月2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金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已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常委会审议意见进行梳理、研究,并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于10月23日召开审稿会,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决定草案建议修改稿。10月25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有关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修改的工作过程

  法制工作委员会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认真学习宪法、立法法、代表法、监督法、监察法、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认真梳理我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对五件法规的所有条文进行全面研究;二是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送自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14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三是召开立法论证会对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四是书面征询6个立法服务基地、80名立法专家顾问的意见建议;五是委托1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基层意见征集工作;六是赴南宁、来宾等市开展立法调研,了解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近年来在相关工作的新实践新经验及对该五件法规的修改意见建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多次修改完善。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五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立法法。修改立法条例是贯彻新修改的立法法、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对照立法法修改内容,总结我区立法条例实施以来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对立法条例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有:一是充实完善总则,完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的相关规定。充实完善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内容。二是优化有关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规定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时,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书面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增加通过专项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统筹安排、组织代表研读法规案、法规案遇有紧急情形时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法规案终止审议程序、作出有关法规性质的决定程序等规定。三是完善立法权限的相关规定。对自治区、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作出修改完善;设区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的事项中,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并增加“基层治理”的领域。四是完善立法服务基地、立法专家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规定。五是增加监察委员会作为提出立法解释要求的主体。

  (二)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对照最新修改的监督法要求,并总结执法检查条例实施以来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对执法检查条例作出修改。主要修改内容有:一是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增加执法检查选题的重点。二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实施修改后的宪法有关规定和监察法相关规定,增加监察委员会可以提出执法检查项目建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草案征求监察委员会意见、年度执法检查计划通知监察委员会等内容。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增强监督实效,明确执法检查项目建议来源。四是明确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设区的市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对执法检查的项目建议进行综合平衡,完善执法检查计划草案的要求,规定将其纳入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五是完善执法检查前准备工作,明确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在执法检查前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六是为提高执法检查工作质量,增加联动执法检查和协同执法检查工作机制。七是完善执法检查报告的处理和后续跟踪。八是明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参照执法检查条例执行。

  (三)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根据地方组织法、监察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作相应修改。主要修改内容有:一是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等相关规定,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和重大事项的定义作修改。二是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等相关规定,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作修改,单独列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的规定,删去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事项上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委员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事项,以及决定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的事项。三是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增加监察委员会作为提出议案和报告的主体。四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删去重大事项议题确定的规定。

  (四)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为提高代表视察质量,增强视察实效,根据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人大代表工作实践对代表视察办法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有:一是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在立法目的中增加相关内容。二是完善代表视察的形式、地点、主要内容、时间等。三是修改集中视察和专题视察活动组织单位提交视察报告的时间规定。四是完善办法的参照适用范围。

  (五)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设,于今年内完成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或者修改工作,并提供参考范本。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根据立法法、最新修改的监督法和《决定》并对照参考范本,总结我区备案审查工作经验做法,对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作较大幅度充实和修改,改变条例不分章节的体例结构,设置包括总则、备案、审查、处理、保障与监督、附则六章。主要修改内容有:一是明确备案审查工作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定备案审查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二是完善备案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概念,扩大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三是完善审查工作制度和标准。规定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联合审查、集中清理等审查方式;细化重点审查内容;明确合宪性问题的处理方式;明确主动审查时限、审查建议启动、相关专工委意见分歧处理等审查程序。四是完善备案审查工作的处理制度。增加审查中止、审查终止、立即停止执行、纠错方式、结果反馈、被纠正后处理程序等内容。五是完善保障和监督制度。对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队伍建设和能力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报告制度以及衔接联动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经修改后已经比较成熟,如无原则性分歧意见,建议交付表决。

  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初审:卢嘉璐 二审:黄紫红 主审:覃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