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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等
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24年12月04日 09:26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2年11月2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黄耀革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我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是我区涉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的几件重要地方性法规,是我区人大系统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关系着我区人大系统履职行权的质量和效率。现行的这五件地方性法规中,执法检查条例于2009年9月制定以来没有修改过,其他几件地方性法规最近的修改时间多为2016年至2017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工作,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取得重大成果,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今年10月,党的二十大召开,对全面依法治国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出了新部署。去年10月,党中央召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就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去年12月,自治区党委人大工作会议召开,对不断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广西实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广西人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总的来说,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对新时代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的要求,有必要在地方立法予以遵循和体现。同时,随着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监察法等法律的制定出台,以及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正在修改,有必要对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予以细化落实。此外,我区十三届人大在立法、监督、代表工作等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丰硕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有效的做法,有必要全面总结并上升为地方立法。修改立法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对于更好地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我区人大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改的过程

  根据立法工作安排,2022年初,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这五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工作:一是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的二十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宪法修正案、监察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知识,认真梳理我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二是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送自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14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三是书面征询6个立法服务基地、80名立法专家顾问的意见建议;四是委托1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基层意见征集工作;五是赴南宁、梧州、贵港、玉林、来宾等市开展立法调研,了解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相关工作方面好的经验做法。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多次修改完善。11月5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审稿会,对《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逐条研究,反复推敲,形成《决定(草案送审稿)》。11月18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23次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形成了《决定(草案)》。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一是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等要求,充实完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相关规定。二是总结近年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实践经验,优化有关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参照全国人大的做法,规定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时,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不再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改为印发常委会会议;增加通过专项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统筹安排、组织代表研读法规案、法规案遇有特殊情形时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法规案终止审议程序、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程序等规定。三是完善设区的市、自治县的立法权限和程序。2016年修改立法条例时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调整立法规划计划在通过前应当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这是基于设区的市刚开始行使立法权难以准确把握立法权限,为了保证设区的市立法“起好步、开好头”而设置的,如今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已有7年多,积累了一定的立法经验,能较好地把握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因此,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调整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在通过前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修改为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根据立法法修正草案,将设区的市可以对“环境保护”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修改为可以对“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在编制立法规划计划、法规案起草、立法工作协商等方面补充自治县的内容;增加区域协同立法相关规定。四是完善立法服务基地、立法专家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规定。五是增加监察委员会作为提出立法解释要求的主体。

  (二)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一是对需要报送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范围进行修改完善。二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实施修改后的宪法有关规定和监察法相关规定,按照备案审查全覆盖的要求,将自治区各级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范围。三是结合备案审查信息化平台的运用,规范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备案工作,完善报备的要求。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两级建设、多级使用”要求,规定全区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由自治区统一建设,并对平台建设提出要求。四是增加形式审查要求,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关于形式审查的规定,增加形式审查的时间、内容、退回情形、重新报送等。五是明确政治性、合法性、适当性三个审查标准的规定。六是增加规定依职权审查、专项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等审查方式,并完善相关规定。七是将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运行成果上升为立法规定,增加移送审查和审查结果反馈等内容。八是按照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工作机制的要求,补充完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式。九是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增加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的规定。

  (三)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一是在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推动法律实施工作机制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总结执法检查工作经验,增加建立健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监督机制的规定。二是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增加执法检查选题的重点和丰富开展执法检查的形式。三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实施修改后的宪法有关规定和监察法相关规定,增加监察委员会可以提出执法检查项目建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草案征求监察委员会意见,年度执法检查计划通知监察委员会等内容。四是聚焦问题导向,增强监督实效,明确执法检查项目建议来源。五是完善执法检查计划草案的要求,规定将其纳入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六是完善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和内容。七是规范并优化执法检查组成员构成,完善执法检查前准备工作。八是为提高执法检查工作质量,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自查要求。九是完善执法检查报告要求。

  (四)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一是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作为立法依据。二是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相关规定,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和重大事项的定义作修改。三是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相关规定,对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作修改,单独列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的规定,删去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事项上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委员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事项,以及决定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的事项,并将政治、经济、教育等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和项目以及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认为需要提请的事项合并为一项。四是加强对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事前审议。五是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增加监察委员会作为提出议案和报告的主体。

  (五)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一是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在立法目的中增加相关内容。二是完善代表视察的形式、主要内容、时间等。三是完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视察有关内容。四是完善办法的参照适用范围。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初审:卢嘉璐 二审:黄紫红 主审:覃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