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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25年01月20日 17:04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5年1月14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有明

 

各位代表:

  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托,我向大会作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平陆运河始于南宁横州市西津库区平塘江口,经钦州灵山县陆屋镇沿钦江进入北部湾,全长134.2公里,按内河一级航道标准建设,可通航5000吨级船舶,以发展航运为主,兼顾供水、灌溉、防洪、改善水生态环境等功能,总投资727.3亿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开建的第一条江海直达运河。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平陆运河建设,强调平陆运河是西部陆海新通道的骨干工程,对推动广西及西南地区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在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平陆运河先后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等。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统筹协调,集各方之智,合力推进运河建设。2022年7月19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同意建设平陆运河的决议;同年8月28日,平陆运河正式开工建设。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有必要制定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保障运河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行,更好发挥运河的航运效益和综合效益,推动通道运输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高水平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和平陆运河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202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西考察期间强调,要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实施一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平陆运河。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健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机制。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先后提出,要复制推广平陆运河“三大工程”建设管理模式,适时设置平陆运河管理机构,统筹运河开发保护、运营管理等工作;高水平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建设平陆运河优质工程、绿色工程、廉洁工程,统筹区域城乡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平陆运河经济带建设。制定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高水平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的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安排转化为地方立法,科学设计重大工程运行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和加强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二)制定条例是保证平陆运河安全畅通高效运行,提高江铁海多式联运能力和自动化水平的客观要求

  平陆运河建成后,将缩短西江中上游地区入海航程约560公里,开辟广西内陆及我国西南地区运距最短、最经济便捷的出海通道,实现广西内河航运网、云贵部分地区航道与海洋运输直接贯通,改变广西临海但没有江河直接通航入海的现状,进一步释放航运优势和潜力。制定条例,明确加强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建设,完善服务平陆运河的港口、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严格岸线开发利用,防止乱设港口、码头、堆场或者其他设施,禁止一切影响运河通航安全的行为,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平陆运河安全、畅通、高效运行,有利于提高江铁海多式联运能力和自动化水平,优化广西运输结构,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经济运行效率。

  (三)制定条例是更好发挥平陆运河整体效应,推动广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平陆运河通江达海,区位优势突出。运河的开发建设为西江中上游地区发展向海经济、承接珠三角地区产业转移、大力开发初级产品创造了有利条件,将有力促进南宁、钦州、北海、防城港、贵港等平陆运河经济带核心城市经济发展实现战略性突破,带动柳州、百色、崇左、来宾、河池、梧州、玉林、桂林、贺州等市创新开放发展,加快形成“一河贯通、八桂向海”的交通格局,重塑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版图。制定条例,发挥立法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有利于拓宽向海视野、凝聚向海共识、强化向海思维,加强山海统筹、陆海联动、江海贯通、边海衔接,促进运河沿线产业布局优化调整和运河经济带建设,放大运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开放效益,推动构建向海图强新格局。

  二、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制定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自治区党委部署安排,锚定凝心聚力建设新时代壮美广西目标任务体系,围绕建设“一区两地一园一通道”战略任务,解放思想、创新求变,向海图强、开放发展,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贯彻上述指导思想,条例立法着重遵循和体现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高水平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平陆运河的部署安排,把党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规制度。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特别是运河沿岸基层群众的意见,认真回应社会关切,在保障运河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行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三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发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使法规内容科学合理、协调衔接。四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对运河岸线保护、智慧运河和绿色运河建设、多式联运发展等问题作出规范,对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内容,不照抄照搬,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有效管用。五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把握好边建设与边立法、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系统治理与精准施策的关系,把立法同平陆运河作为在建工程的实际结合起来,对现阶段拿不准、过于具体的事项,暂时不规定;对需要探索实践的,作原则性规定,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

  制定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将其纳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2024年2月,自治区成立了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立法领导小组,实行人大和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双组长制”,组建工作专班,推进立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2024年4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2024年5月、1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条例草案先后进行了两次审议。立法过程中,我们深入调研,认真开展评估论证,充分征求和听取全体自治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对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逐条研究、充分吸纳。2024年12月2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再次进行研究,形成了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32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运河的管理体制。一是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对自治区和平陆运河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五条)二是对平陆运河管理机构与运营单位职责作出规定。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的部署安排,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平陆运河管理机构,统筹运河开发保护、运营管理等工作,并对平陆运河运营单位职责作出规定(条例草案第六条)

  (二)加强运河保护。一是加强规划管控。规定建立平陆运河保护与发展规划体系;统筹安排平陆运河沿线产业和港口、园区、城镇布局,推进平陆运河经济带发展,促进河、港、产、城深度融合;涉及平陆运河的相关规划应当与平陆运河规划体系相衔接(条例草案第八条)二是明确保护范围的划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平陆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保护范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条例草案第九条)三是严格岸线保护。要求编制平陆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严格管理岸线开发建设,防止无序开发和岸线资源浪费,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堆场或者其他设施(条例草案第十条)四是加强两端保护和原河道保护利用。规范平陆运河西津库区平塘江口区域以及钦江入海口区域的建设活动,同时对平陆运河建设保留的原河道和形成的牛轭湖的保护和利用作出规定(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五是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文旅融合发展。规定加强平陆运河以及沿线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统筹推进运河文化旅游一体化规划、建设(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六是加强保护标志和安全设施保护。规定设立必要的保护标志和安全设施,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平陆运河保护标志和安全设施(条例草案第十四条)

  (三)规范运营管理和服务。一是规范信息服务。规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公布通航条件信息,并及时更新(条例草案第十五条)二是规范过闸收费。规定运营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收取船舶过闸费;明确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加强过闸费的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第十六条)三是加强船舶过闸管理。规定进入平陆运河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船舶身份自动识别导航助航设备;遵守有关过闸管理规定,服从调度指挥,如实申报信息;明确要求运营单位应当建设船闸智能运行系统,推进过闸远程申报等(条例草案第十七条)四是加强服务区建设管理。规定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服务区,拓展船舶服务功能;明确服务区应当按照设计功能和规范要求提供服务(条例草案第二十条)

  (四)推进智慧运河、绿色运河建设。一是加强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规定构建车、船、闸、港、货一体化的平陆运河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物流衔接、联合调度等一站式服务;明确相关信息应当通过平陆运河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共享;要求运营单位加强信息化建设,动态监测有关数据信息并及时报送(条例草案第十八条)二是促进多式联运发展。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建设,完善服务平陆运河的港口、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提高江铁海多式联运能力和自动化水平;要求政府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完善促进多式联运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升平陆运河服务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水平(条例草案第十九条)三是加强绿色运河建设。规定平陆运河运营和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加强平陆运河生态环境监测,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维护平陆运河生态环境安全(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四是促进节能低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在平陆运河使用清洁能源动力船舶,促进绿色低碳航行;港口经营人应当推进绿色港口建设,提升港口污染防治、节能低碳、生态保护、资源节约循环利用以及绿色运输组织水平(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五是加强船舶排污管理。规定进入平陆运河的船舶应当设置污染物存贮装置、集油装置,实行污染物船上储存、收集上岸,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等;要求进入平陆运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压载水的,应当采用压载水处理装置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对压载水进行灭活等处理,鼓励优先将其交由具备接收处理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明确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运营单位应当配备船舶污染处置处理应急设备和物资(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六是严格控制水土流失。规定严格执行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加大水土保持力度,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规定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

  (五)强化运河安全保障。一是加强通航安全保障。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运河安全防护,落实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责任;明确在平陆运河航道内禁止实施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规定原则上不得设置横跨航道的渡口等(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二是加强应急预案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平陆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平陆运河航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运营单位应当制定通航建筑物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三是加强运河用水安全保障。规定保障运河用水的措施和要求,明确加强生产生活用水保障(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六)设定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条例草案不再重复,作了衔接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擅自移动、破坏平陆运河保护标志和安全设施的行为,以及在平陆运河航道内实施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分别设置法律责任(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边建设边立法。在运河建设的同时,对工程建成后的保护与管理活动进行立法规范,有利于实现运河建成运营就有法可依,且条例通过后具体划定保护范围、配套制定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等,还需要深入调研,征求各方意见,科学审慎决策,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在现阶段对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进行立法是必要的、可行的。

  (二)关于平陆运河经济带。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运河建成投入运行后,如何确保运河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行。平陆运河经济带建设发展,在平陆运河经济带总体规划以及自治区和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已有相应的布局安排,在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推进,不宜过早作出具体规定。条例草案已作出衔接规定,在平陆运河建成运营后,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单独制定运河经济带方面的法规,使立法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初审:王浚宇 二审:黄紫红 主审:周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