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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25年04月02日 17:31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5年3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肯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原则和内容,认为可以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3月25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林业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条文的具体修改
(一)关于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中规定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应当明确“禁止开发建设区域、限制开发建设区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规定与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中关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规定易产生概念交叉和混淆,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该表述修改为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应当“科学划定保护和利用区域”。(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二条)
(二)关于外来物种防控。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红树林资源所在地政府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清除“拉关木、无瓣海桑、互花米草”等对红树林造成损害的外来物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拉关木、无瓣海桑”尚未列入外来入侵物种,不宜要求一律对其予以清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删去该款中的“拉关木、无瓣海桑”。(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九条第二款)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关于公益诉讼、红树林保种育种和良种繁育、学校开展红树林资源保护教育、红树林湿地优先修复区域等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鉴于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已有规定,红树林保种育种和良种繁育已有种子法、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予以规范,学校开展红树林资源保护教育以及红树林湿地优先修复区域的内容湿地保护法已有相应规定,建议不再作重复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加大科研科普力度、明确红树林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详细评估和监测要求,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上述建议属于工作层面问题,建议不作规定。
三、关于施行时间
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一条)
此外,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经修改后已经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订草案表决稿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初审:周媛 二审:黄紫红 主审:覃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