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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
第1、2、6、8、14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25年05月30日 17:42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5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5件,分别是:南宁市代表团唐智峰等12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条例〉的议案》(第1号)、桂林市代表团吴晓罡等11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的议案》(第2号)、北海市代表团许承斌等11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的议案》(第6号)、玉林市代表团张宗尧等11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的议案》(第8号)、南宁市代表团韦洪波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制定〈中国—东盟跨境产业融合发展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的议案》(第14号)。财政经济委员会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在深入议案领衔代表所在的设区的市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与议案领衔代表充分沟通,充分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形成了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南宁市代表团唐智峰等12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条例〉的议案》(第1号)
  该议案提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提高政务服务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便利化水平,让群众少跑腿。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为加快政务服务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部署要求,高质量推进政务服务综合改革,解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促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和完善,建议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从调研情况看,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等文件。广西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在“跨省通办”“一窗通办”“高效办成一件事”等方面积极探索,取得明显成效并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巩固、推广。同时,广西政务服务仍存在政务服务数字化场景应用不足、线上线下融合不够、部门联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据了解,四川省、贵州省出台了政务服务条例,广东省出台了政务服务数字化条例,江苏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了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以来未做过修改。制定《条例》未列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从征求意见情况看,大部分单位认为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时机成熟。个别单位认为,应先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待时机成熟后再制定《条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是便利企业和群众生产经营与办事创业、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持续提高我区政务服务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便利化水平,制定《条例》很有必要。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尽快启动《条例》立法程序,加快推进《条例》立法进程,并在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充分吸纳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关于桂林市代表团吴晓罡等11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的议案》(第2号)
  该议案提出,财会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维护政令畅通、规范财经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3年2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对财会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健全财会监督法规制度,有效推进财会监督法治建设,建议修改《条例》。
  从调研情况看,《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区财政监督工作、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断完善,《条例》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实际工作,如《条例》未提出对“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等事项实施监督,对《条例》进行修改确有必要。修改《条例》未列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从征求意见情况看,部分单位认为修改《条例》确有必要性,但与此同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财政厅、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国家层面正在启动对《条例》上位法的新一轮修订工作,建议待国家层面法律法规修订后,再启动对《条例》的修改工作。据了解,目前国家层面关于财会监督工作的有关立法尚处于研究阶段。《条例》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正启动重新修订,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修改《预算法》列入第二类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推动将《预算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将于2026年上半年提请审议;财政部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修订工作列入2025年工作要点。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情况、我区财政监督工作实际,修改《条例》是必要的。为避免因上位法变动导致《条例》短期内二次修改,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密切关注国家层面立法进程,深入调研论证,待《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上位法修改出台后,及时启动《条例》修改工作,并在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充分吸纳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关于北海市代表团许承斌等11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的议案》(第6号)
  该议案提出,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自2012年实施以来,为广西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激励和促进广西专利创造和运用,提升专利保护水平,推动专利管理服务能力建设起到积极作用。目前,国家政策和国际国内专利工作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已重新修订或通过实施,为了适应专利工作发展需求,建议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从调研情况看,习近平总书记就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11月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党中央、国务院于2021年9月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2020年10月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23年12月第三次修订。我区高度重视加快推进特色型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广西深化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2年出台《条例》,2024年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有力推动了我区专利工作。新形势下,《条例》部分条款已滞后于实践需求,在专利转化运用、侵权纠纷快速解决、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等方面规范不足。《条例》修改列入了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据了解,2021年以来,辽宁、甘肃、陕西、河北、江苏、江西、山西、重庆等省(市)对专利地方性法规作了修改,内蒙古、河南等省(自治区)制定了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从征求意见情况看,大部分单位认为修改《条例》很有必要,时机成熟。少数单位认为,代表议案中提出的下放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权限等意见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专利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占据重要地位,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区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专利促进与保护,鼓励发明创造,更好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专利运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必要修改《条例》。代表议案中提出的进一步明确专利工作职责范围、强化政府相关职责、优化激励创造章节等修改建议具有合理性和针对性,下放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权限等问题需进一步研究论证。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加快推进修法进程,于2026年完成《条例》修改相关工作,并在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充分吸纳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关于玉林市代表团张宗尧等11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的议案》(第8号)
  该议案提出,当前我区各部门对农贸市场的管理范围没有清晰界限,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对农贸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界定不明确,存在权力交叉、管理空白,导致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监督等存在诸多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农贸市场发展,增强市民幸福感、获得感,建议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从调研情况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菜篮子’、‘米袋子’、‘果盘子’,都是事关民生的大事。”根据农贸市场的功能作用、场所特点,其涵盖的管理内容较为广泛,如食品安全、消防安全、防疫要求、市容卫生等,涉及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多个部门的职责。目前,南宁、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百色、贺州、来宾等9个设区的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当地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崇左市、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列入了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桂林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贵港市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玉林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分别列入了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制定《条例》未列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据了解,目前外省尚未出台农贸市场管理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从征求意见情况看,部分单位认为制定《条例》具有一定必要性。少数单位认为,当前广西各地在农贸市场管理方面已形成较为系统的地方立法体系,若自治区再另行制定《条例》,无法满足各地的差异化管理需求,可操作性不强。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农贸市场是涉及千家万户生活、公益性较强的公共配套设施,是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制定《条例》是必要的。近年来,全区14个设区的市中已有9个设区的市制定了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的5个设区的市中,2个设区的市将制定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列入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3个设区的市将制定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或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因此,制定《条例》已经具备一定的立法基础。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各设区的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实施情况,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力争于本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启动《条例》立法程序。
  
五、关于南宁市代表团韦洪波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制定〈中国—东盟跨境产业融合发展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的议案》(第14号)
  该议案提出,2022年,国家出台支持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重要文件,明确支持南宁市建设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国际化大都市、探索建设中国—东盟跨境产业融合发展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但在探索建设过程中,存在政策支持力度相对较低,产业集聚度不高,口岸功能、通关便利性不完善等困难和问题。为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和贯彻落实自治区重要工作部署,推动合作区建设取得更大成效,建议自治区制定出台《中国—东盟跨境产业融合发展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合作区长远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从调研情况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广西要持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要增强内外联动,构建更有活力的开放型经济体系。2022年10月,国家出台支持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重要文件,提出支持南宁市探索建设合作区。南宁市和自治区有关单位积极研究,共同推进合作区建设。南宁市起草形成了《中国—东盟跨境产业融合发展合作区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拟争取国家层面印发实施。《实施方案》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并修改完善,但尚未报送国家层面。从征求意见情况看,部分单位认为制定《条例》具有一定必要性。部分单位认为,制定《条例》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建议进一步论证可行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合作区建设涉及跨境投资、税收征管、涉外贸易等领域,议案提出的明确合作区支持保障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以及鼓励先试先行、创新东西部产业协作机制,有的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的范围,有的属于改革发展过程中正在探索的措施,且合作区尚在探索建设过程中,时机不成熟即开展立法可能导致不切实际而难以落实;建议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再适时提出制定《条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建议,待国家批复设立合作区后再行推进《条例》制定工作。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建设合作区是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抓手。推进合作区立法工作,将有利于规范合作区的治理体制、空间规划布局、产业方向、跨境合作等,为促进合作区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鉴于合作区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且当前国际贸易形势复杂多变,合作区发展将面临新的挑战,相关立法工作需结合实际审慎推进。同时,参考同类型的地方性法规,我区现有的《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条例》、《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和外省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等,均为国家批复设立后再开展立法工作。合作区尚在探索建设过程中,其设立尚未得到国家批复,规划范围、管理机制、产业布局等均有待明确。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南宁市人民政府做好《条例》起草前期调研工作,加快推进合作区建设,进一步加强有关重点问题的研究论证,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再适时启动立法程序。
  财政经济委员会已向上述5件议案的领衔代表通报议案的审议意见,代表对审议意见表示同意,对议案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以上报告,请审议。

 

 

初审:巫文冰 二审:王少梅 主审:黄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