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
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25年07月25日 21:43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5年5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 黄 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现就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区档案工作领域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自2007年5月修订以来,对加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维护国家档案资源安全,服务改革开放和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式现代化广西实践特别是法治广西建设的推进,现行档案管理条例与新形势新任务已不相适应,迫切需要修订。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忠实履行职责使命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千秋万代的崇高事业,要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档案法,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并提出“特别是要把蕴含党的初心使命的红色档案保管好、利用好,把新时代党领导人民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历史记录好、留存好,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目标要求。修订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的思想精髓、核心要义转化为法规制度,有利于档案工作更好履行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使命。
二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夯实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法治基础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先后修订颁布,分别于2021年1月1日、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修订条例,是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新要求的具体行动,将有力促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档案行业管理、提升依法管档治档水平,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全区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是积极应对档案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更好服务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我区档案工作在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上进行了很多有益有效的探索,取得了新成绩。当前,档案工作既面临新一轮科技革命,特别是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新形势,也存在基层档案专业人才短缺,基础设施设备跟不上新时代发展需要,传统档案服务已不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档案服务需求等新挑战。在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邱文源等1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的议案。为此,聚焦解决档案工作短板弱项,通过法定程序修订条例,形成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更好体现“实干为要、创新为魂,用业绩说话、让人民评价”的鲜明导向,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条例修订草案起草的过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档案立法工作,将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列入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成立了以张晓钦同志为组长,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自治区档案局等有关负责人为副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调研组,由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于今年2月启动条例修订工作。调研组先后到自治区档案馆和钦州、玉林、来宾、河池等设区的市,深入到6个自治区、市、县档案馆和6个机关、乡镇(街道)档案室开展立法调研,赴广东、四川等省学习考察。条例修订草案形成后,多次送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11个区直单位部门,14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5个常委会立法基地、1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综合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方面的专家顾问征求意见,并组织10位立法专家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研究论证。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方面修改意见建议逐条分析研究,合理吸纳。
张晓钦同志主持召开区直部门立法协调会,就档案馆库建设、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重点问题进行充分协商。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召开全体会议审议讨论并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后又根据主任会议精神修改完善。
三、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二十一条,围绕履行档案工作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使命,坚持问题导向,着眼“小切口”,力求务实管用,注重把握以下原则:坚持提高政治站位,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穿立法工作始终,把准立法正确方向;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强化与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之间的衔接,上位法已作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规定;坚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档案馆库建设短板,档案专业人才缺乏,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活动(以下简称“四重”)等档案归集困难,档案存史资政育人作用发挥不明显,档案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坚持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多层次广泛征求意见。条例修订草案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是进一步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根据新修订的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精神,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四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乡镇(街道)、基层自治组织等档案工作职责进行明确,重点解决人、财、物保障问题。
二是明确档案馆功能定位。为充分发挥档案馆存史资政育人作用,条例修订草案第五条要求各级各类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发挥存史作用;挖掘、总结和提炼档案资源中的历史智慧、历史经验、历史启示,发挥档案资政参考作用;通过展览陈列、媒体宣传等方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育人作用。
三是加强“四重”等重要档案的管理。重大战略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活动举办,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红色档案和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历史档案是构建中国式现代化广西记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涉及部门多,部门之间没有建立信息互通档案工作制度机制,这些重要档案大多分散在各单位,没有集中统一管理,作用发挥不明显。为此,条例修订草案第七、八、九、十条对“四重”等重要档案的牵头单位(部门),或者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档案工作职责进行明确,要求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有关单位建立统筹协调、提前介入、清单管理、分工负责、情况互通的档案工作制度机制,形成档案工作合力。对红色档案、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进行规定,强化重要档案的归集和开发,加强档案资源体系建设。
四是强化档案信息化建设。我区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先进省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也跟不上当前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步伐。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一、十二条对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移交、数字档案馆和数字档案室建设、重要电子档案安全保障等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职责,规定各单位加强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电子文件归档、电子档案管理职责,同时对数字档案馆、数字档案室建设提出要求,通过数智技术赋能,促进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
五是着力解决档案专业人才不足问题。档案专业人才是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但广西档案专业人才短缺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档案事业的发展。为此,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六条通过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人才队伍建设职责,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专业人员配备,明确对直接接触档案的工作人员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保障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档案学等相关专业,鼓励和支持档案专业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规定,为促进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六是确保档案安全。维护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是档案工作的底线。当前,由于个别单位或个人档案保管不善,造成档案安全事故,影响国家安全。为此,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一、十四、十五、十七、十八、二十条细化档案保管措施,对重要电子档案异地备份保管、灾难备份系统建设、档案出入境、涉密档案管理、档案开放审核等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对档案服务外包管理责任予以明确,强调违法行为的处理及法律责任,从法规制度上进一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织牢织密安全防线。
另外,结合我区近年来档案工作实践,参考外省做法,还对文件材料归档、档案移交、档案交流与合作等进行了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初审:谢欣哲 二审:周媛 主审:周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