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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25年09月28日 16:19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4年9月18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朱学庆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政府今年9月12日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由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进行初次审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条例修订草案的初审工作,今年8月29日卢献匾副主任率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同志到自治区司法厅走访调研,对抓紧做好相关立法工作提出要求。在常委会分管领导指导下,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前介入,推动加快立法进程,确保按计划完成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任务。从今年4月开始,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多次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司法厅有关负责同志沟通对接,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和推进会,了解立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安排相关工作;就相关重点问题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司法厅反复沟通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密切跟踪立法进程,推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司法厅尽快将条例修订草案审查稿报送自治区政府。同时,提前开展相关审议准备工作,在去年开展相关调研的基础上,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同志又率队赴钦州、贵港市开展立法调研,并就自治区司法厅上报自治区政府的修订草案审查稿,书面征求柳州、贵港、崇左市人大常委会以及马山县、武宣县等7个县级农业农村局种子站和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证。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于今年9月13日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及条例修订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农业生产的基础。种子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对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自1995年7月施行以来(之后先后5次修改),在依法规范我区农作物种子市场与强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保护品种选育、生产、经营、使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进行了修改,对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部分内容已与上位法不一致,与我区实际工作不相适应。为维护法制统一,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有必要根据上位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进行修订。总体上看,条例修订草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而且没有超出自治区立法权限,与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抵触,是可行的。

  二、对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建议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立法调研、论证阶段,已分别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司法厅提出了删除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确定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明确接收育种者送交种质材料的主体、突出对糖料蔗等广西优势特色农作物良种繁育技术创新的保护支持等方面的修改意见建议,基本都被采纳。自治区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条例修订草案后,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再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建议:

  1.建议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理由:公安机关在维护种子市场秩序中发挥重要作用,第二十六条也提到公安部门,应在前面有关政府部门职责的条款中列出。

  2.建议第六、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中的“高等院校”修改为“农业院校”。理由:我区中等农业学校中也有承担新品种选育、试验、示范和繁育良种工作的,应当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农业院校”涵括了高等农业院校和中等农业学校。

  3.建议在第十九条第二款结尾处增加“具体认定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理由: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4.建议在第六章中增加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相关规定,对一些农民因农作物种子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起诉。理由: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通过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向申请人提供法律咨询,协助申请法律援助和收集证据等,有利于保障农民的用种安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5.建议第三十七条“……,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中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具体的数量额度范围。理由:通常情况下,对有违法所得行为的处罚比没有违法所得行为的处罚重。实际工作中,如果违法所得较少时,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数额仍低于没有违法所得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额。

  此外,建议作一些文字修改,使表述前后相一致,更符合立法规范。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初审:黄紫红 二审:巫文冰 主审:覃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