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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
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25年09月28日 16:15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4年9月18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蒋良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种子是我国粮食安全的关键。只有用自己的手攥紧中国种子,才能端稳中国饭碗,才能实现粮食安全。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完善了种子的品种管理、侵权赔偿以及法律责任等制度,加大了对侵权和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力度。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种业发展,2022年出台《广西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1年实施以来,历经2004年、2010年和2016年三次修改,在规范种子市场、强化种子生产经营监管、保护品种选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施行时间已久,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与上位法不一致,也不适应我区种业发展的新形势。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种业发展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种业振兴的决策部署,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修订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参考了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等部门规章,借鉴了江西、甘肃、贵州等地的立法经验。
二、修订条例的工作过程
2024年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条例的修改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起草,自治区司法厅审查。自治区司法厅向14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11个自治区有关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广西种子协会和2个科研院校书面征求意见建议,在司法厅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多次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反复论证修改后,形成修订草案审议稿,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9月6日,经自治区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法规草案,9月12日按程序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九章50条,修订草案调整了原有框架结构,删除了“种子储备”和“种子的行政管理”整章,增加“扶持措施”一章,形成八章41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一是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主要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种业发展扶持措施;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第三条、第四条)。二是新增种子储备制度,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第五条)。
(二)强化种质资源保护。我区农作物种质资源丰富,为加强保护,一是明确种质资源重点保护对象(第七条)。二是明确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职责(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三是规定种质资源依法开放利用(第十一条)。
(三)开展品种选育、审定、登记。一是规定支持种业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育种基础创新能力,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创新合作(第十二条)。二是明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三是新增引种备案、审定撤销和引种备案撤销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四是明确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未列入登记目录的品种,符合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的,选育者可以自愿申请认定(第十九条)。
(四)规范种子生产经营。一是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主体(第二十条)。二是增加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形(第二十一条)。三是禁止将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代销无合法来源的种子(第二十二条)。四是新增种子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档案(第二十三条)。五是新增种子电子商务管理(第二十四条)。
(五)强化种子监督管理。为强化种子监督管理,一是健全完善种子质量追溯机制,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第二十六条)。二是规定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第二十七条)。三是明确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和农作物品种跟踪评价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六)明确种业发展扶持措施。为发展现代种业,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第三十条)。二是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种业人才评价体系(第三十一条)。三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种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第三十二条)。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自身区域优势,建立优势种子、特色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第三十三条)。五是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业创新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采取保险费补贴等措施,降低种子生产风险(第三十四条)。
(七)完善法律责任。修订的《种子法》规定了二十一条法律责任,内容全面,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慎设罚款的要求,本次修订,一是删除与上位法重复或者不一致的规定,并作衔接规定(第三十六条)。二是结合我区实际,对违反规定经营、代销无合法来源的种子的违法行为设立了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初审:黄紫红 二审:巫文冰 主审:覃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