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
一卡通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25年09月28日 17:36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5年9月2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顾忠东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草案)》已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并通过广西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前往百色市、河池市开展立法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人大代表等意见,并实地考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建设情况;向6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和80名立法专家顾问征求意见,委托21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发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等16个中直、区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通过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向有关博物馆征求意见,通过广西旅游发展集团向有关美术馆、规划馆、旅游景区征求意见,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向自治区人大代表、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旅游景区、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经营者等征求意见;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对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其他方面的修改意见;就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多次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深入研究、反复修改。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25年8月20日召开审稿会,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草案建议修改稿。8月2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自治区司法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对条文的具体修改
(一)关于政府职责。草案第四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社会保障卡要在多个领域实现一卡通用,涉及不同单位信息系统对接和业务数据支持,建议区分自治区政府和市、县政府职责分层次表述,明确自治区政府对一卡通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便于解决跨部门协同服务问题。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草案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区一卡通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一卡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一卡通工作推进机制,统筹本行政区域一卡通工作。”(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
(二)关于应用目录。草案第七条对一卡通应用目录作了规定。有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一是一卡通应用除涉及政务服务外还涉及金融服务、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领域市场主体提供的服务事项,仅要求一卡通应用目录明确应用场景却不限定应用场所,易产生该场景下所有场所均可适用一卡通的误解;二是为了便于一卡通应用目录动态管理,设区的市制定的补充目录应当报自治区备案。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一是在本条第三款中增加规定一卡通应用目录要明确“应用场所”,将第四款中的“拓展应用领域”修改为“拓展应用场所”;二是在本条第四款中增加规定一卡通应用补充目录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三款、第四款)
(三)关于融合应用。草案第八条对一卡通融合应用作了规定。有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顾问提出,草案中关于“列入一卡通应用目录的,不得新发放功能重复的卡、证或者电子二维码”的规定过于绝对,没有考虑到一卡通应用目录中还包括金融服务、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领域市场主体提供的服务事项,立法限制有关市场主体发卡发码,存在限制市场主体正当经营活动的问题,也给群众带来不便。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明确仅对有关部门提供已列入一卡通应用目录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事项作出不再发放功能重复的卡、证或者电子二维码的限制。(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一款)
(四)关于旅游观光、文化体验应用。草案第十五条对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旅游景区等场所提供便利服务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一是配置社会保障卡读写、扫码终端等设施所需经费,部分场所难以承担,“一刀切”要求所有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旅游景区等场所为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提供便利服务,增加了这些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二是关于为持卡人提供便利服务的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难以把握提供便利服务的具体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上述场所是否可为持卡人提供便利服务以及提供何种便利服务,应当以列入一卡通应用目录为前提,因此建议将该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享受便利服务的场所限定为“列入一卡通应用目录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旅游景区等。(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一款)
(五)关于便民服务。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对一卡通应用场所提供便民服务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大代表、立法专家顾问提出:一是第二款中“严格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与“便民服务”关联不强;二是一卡通应用场所包括市场主体经营场所,要求市场主体为老年人、抚恤优待对象等开辟绿色通道,不适当地增加市场主体义务,实践中也难以做到。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删去该条第二款中的“严格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和第三款中的“开辟绿色通道”。(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六)关于禁止性规定。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本人社会保障卡。”有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顾问提出:一是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属于个人义务和社会常识,草案无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也没有公民应当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的规定;二是国家支持通过家庭共济提高医保个人账户余额的使用效率、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践中群众会将社会保障卡给近亲属使用,本款规定持卡人不得出借社会保障卡不符合实际。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删去关于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的内容,将该款修改为:“持卡人不得非法出租、出借、转让本人社会保障卡。”(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推动一卡通不能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不能给群众生活带来不便,不能让一卡通变成“一卡堵”。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一是条例草案未对有关部门、市场主体融合、拓展一卡通应用领域作强制性要求,主要目的是发挥社会保障卡身份识别、资金发放、支付结算等功能,推动实现更多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事项集成办理,为群众提供便利;二是条例草案未对持卡人开通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作强制性要求,也明确规定持卡人可以在合作金融机构中自愿选择、更换金融机构,其他功能也以持卡人自主自愿为前提。因此没有增加市场主体和群众负担,也不会给群众生活带来不便。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如无原则性分歧意见,建议交付表决。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初审:黄紫红 二审:巫文冰 主审:覃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