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46号)
http://www.gxrd.gov.cn 2025年12月02日 09:46 来源:广西人大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 告
(十四届第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六堡茶发展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六堡茶发展条例
(2025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六堡茶生产,提升六堡茶品质,促进六堡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六堡茶的茶树种植、茶叶加工、标准制定、品牌建设、营销推广、产业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六堡茶,是指选用以梧州六堡等区域的广西地方群体种为代表的茶树鲜叶为原料,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标准采用特定工艺加工陈化,具有独特品质特征的黑茶。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六堡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六堡茶发展工作的领导,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将六堡茶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六堡茶发展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六堡茶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全区六堡茶发展工作,制定和实施扶持政策措施。
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茶产业发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堡茶发展的统筹协调、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和海关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六堡茶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六堡茶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推介、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等活动,开展六堡茶质量评价,推动六堡茶产业发展。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六堡茶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具体措施、扶持政策等内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六堡茶标准体系,制定完善茶园建设、茶树种植、茶叶加工和品质、仓储陈化等标准,指导监督六堡茶生产经营主体按照标准生产经营。
第八条 支持六堡茶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适制六堡茶的茶园建设和茶树种植。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茶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完善茶园基础设施,推广绿色生产技术和机械化生产,推进茶园标准化、智慧化、生态化建设。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部门和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加强适制六堡茶的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建立种质资源目录,健全种质资源库(圃)和档案,并加强优良品种的选育、引进、推广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城市绿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适制六堡茶的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开展相关古茶树资源普查,建立健全档案,划定保护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茶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树种植过程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推广使用适合提高鲜叶品质的生物农药和有机肥等绿色农业投入品,保障六堡茶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 从事适制六堡茶的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种植生产记录,如实记录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来源、使用地点、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二)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鲜叶的采摘日期、产量等。
种植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鼓励其他适制六堡茶的茶树种植主体建立种植生产记录。
第十三条 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支持其开展种苗繁育、鲜叶采摘、茶树修剪、病虫草害防控、农业投入品配送、机械作业等六堡茶产业社会化服务。
第十四条 支持六堡茶加工厂房改造、生产设备更新、加工工艺创新,推进标准化、智能化生产。
六堡茶加工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除六堡茶衍生品的生产加工外,禁止在六堡茶加工中添加甜味剂、香精、色素等非茶类物质。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五条 六堡茶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如实记录下列事项:
(一)鲜叶的品种、等级、数量、进场(厂)时间和农药残留物检测结果,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生产的工艺、等级、数量和陈化起始日期、生产日期、贮存条件等。
生产加工记录和有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六条 支持六堡茶茶仓标准化、智慧化建设。茶仓应当具备温湿度调控和通风条件,保证储存陈化环境清洁卫生、无污染。鼓励配备实时监控、传感器、智慧中控平台等设施设备,提升茶仓管理信息化水平。
鼓励建设具有评估、抵押、交易等功能的六堡茶公共茶仓。
第十七条 六堡茶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加强六堡茶质量安全管理,依法建立健全六堡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信息可追溯。鼓励六堡茶生产经营主体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使用电子标识显示六堡茶产品溯源信息。
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茶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六堡茶进行监督抽查,并依法发布监督抽查结果。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六堡茶溯源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六堡茶品牌建设和保护,支持推广六堡茶相关区域公用品牌、地理标志产品,提升六堡茶知名度、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支持六堡茶生产经营主体培育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依法注册商标,申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和主要目标市场相关认证等。对获得地理标志认定、中华老字号和入选国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互认清单的产品,加强宣传推广,提升品牌影响力。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举办六堡茶展销活动,引导六堡茶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涉茶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开拓国内外市场,拓展销售渠道。
支持六堡茶交易中心建设,完善茶叶仓储、物流、检测和营销等配套设施,为六堡茶交易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制定财政、创新、人才、土地、金融、产业等政策,支持梧州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六堡茶核心产区的六堡茶产业集聚发展。
支持培育壮大科技型、外向型、带动型六堡茶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六堡茶中小企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茶产业发展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六堡茶生产经营主体将六堡茶生产、仓储、营销与特色旅游、民族风情、历史文化、健康养生、陶瓷工艺等融合发展,支持六堡茶主题公园、特色村镇等茶旅游休闲项目建设,开发推广六堡茶文化旅游,提升产业综合效益。
支持六堡茶生产经营主体开发茶食品、茶饮料、保健食品、工艺品、日化用品等六堡茶衍生品,提升六堡茶的附加值。
第二十二条 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激励机制,支持六堡茶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联合发展,提升联农带农富农水平。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重点支持适制六堡茶的茶树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茶园基础设施建设、品牌建设、产业发展、科技研发、茶文化推广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六堡茶产业科技创新,支持六堡茶生产经营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科研创新平台,开展品种选育繁育、茶园栽培技术集成创新、加工工艺创新、高值化功能性产品研发、仓储陈化技术创新、保健功效研究等领域科技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应用。
鼓励和支持六堡茶生产经营主体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推进六堡茶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树种植、茶叶加工等方面人才的培训,对六堡茶加工、评茶、茶艺等技能人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鉴定。
支持六堡茶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展示、表演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六堡茶产业发展农业用地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建设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茶树种植、茶叶初加工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的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投资等方面开发、创新适合六堡茶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依法开展六堡茶仓储陈化产品抵押贷款等业务,支持六堡茶生产经营。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茶产业灾害保险和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等业务。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六堡茶文化推广力度,组织开展六堡茶文化展示、宣传、推介和交流活动,支持六堡茶博物馆、文化体验中心等建设,弘扬六堡茶文化。
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深入挖掘、整理、传播六堡茶文化,保护茶船古道和六堡茶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茶文化资源,支持整理、研究、交流六堡茶制作技艺,传承六堡茶文化。
鼓励新闻媒体加强六堡茶知识科普和文化宣传。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初审:王少梅 二审:巫文冰 主审:黄江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