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六堡茶发展
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25年12月05日 17:41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5年7月21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金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六堡茶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报告进行了梳理、研究,并通过广西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前往南宁市、桂林市、梧州市、贵港市开展立法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人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基层群众、涉茶企业和行业协会代表的意见,赴北京市、浙江省考察学习立法和实践经验;向6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和80名立法专家顾问征求意见建议,委托1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发函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16个有关单位,14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12个县级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并通过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向有关单位、协会等广泛征求意见;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对草案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其他方面的修改意见;就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多次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单位沟通协调、深入研究、反复修改。6月16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审稿会,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建议修改稿。6月2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自治区司法厅、农业农村厅有关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和修改,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六堡茶的定义。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对六堡茶的定义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一是六堡茶的品质与广西特别是梧州六堡等区域特定的气候、地理条件密切相关,建议在定义中突出选用以梧州六堡等区域的广西地方群体种为代表的茶树鲜叶为原料;二是六堡茶采用黑茶制作技艺加工和陈化,具有红、浓、陈、醇等独特品质,建议在定义中体现这一特点;三是该条第一款已明确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六堡茶的茶树种植、茶叶加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建议删去该款中的“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一是明确规定六堡茶的原料选用以梧州六堡等区域的广西地方群体种为代表的茶树鲜叶;二是删去该款中的“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三是在“独特品质特征”前,增加“红、浓、陈、醇等”具体特征,并将“茶叶”修改为“黑茶”。(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
二、关于发展规划。草案第五条对六堡茶发展规划编制作了规定。有部门、专家和基层群众提出,为了更好促进六堡茶发展,六堡茶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支持的政策措施等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六堡茶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具体措施、扶持政策等内容。(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
三、关于茶树种植和茶园建设。草案第七条对茶园建设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茶农提出,六堡茶高质量发展,需要加强适制六堡茶的茶园建设和茶树种植,建议增加支持广西六堡茶茶园建设和茶树种植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支持广西六堡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适制六堡茶的茶园建设和茶树种植。(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
四、关于种质资源。草案第八条对适制六堡茶的茶树种质资源保护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专家、基层群众提出:一是种子法只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建议根据法律规定修改相关表述;二是为提高六堡茶的品质,建议增加优良品种选育、引进、推广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一是将建立种质资源目录和种质资源库的主体,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部门和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二是增加要求有关部门加强优良品种选育、引进、推广工作的规定。(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
五、关于种植生产记录和农业投入品使用。草案第九条要求茶树种植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种植生产记录,并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基层群众提出:一是要求所有的生产经营主体建立种植生产记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不一致,扩大了范围,增加了茶农的义务,建议进行修改;二是种植生产记录中要求记录的事项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记录的事项不完全一致,建议补充完善;三是建立种植生产记录与农业投入品使用属于不同内容,建议将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的内容单独作为一条。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将该条拆分为两条:一是将该条第一款、第二款作为第十一条,对种植生产记录作出规定,限定建立种植生产记录的生产经营主体为从事适制六堡茶的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并鼓励其他适制六堡茶的茶树种植主体建立种植生产记录。二是将该条第三款、第四款合并,作为第十条,专门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保障六堡茶质量安全。此外,还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完善了相关内容。(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十一条)
六、关于生产加工记录。草案第十二条对六堡茶生产经营主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企业、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一是食品安全法只对食品生产企业如实记录食品原料和食品的有关内容提出要求,建议对建立生产加工记录的六堡茶生产经营主体作出限定;二是生产日期不一定是从出仓之日起算,建议删去第二项括号中的有关内容;三是为增强可操作性,建议明确生产加工记录和有关凭证的保存期限。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一是将建立生产加工记录的六堡茶生产经营主体,限定为六堡茶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二是删去第二项中的“从出仓之日起算”;三是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生产加工记录和有关凭证应当保存二年以上。(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
七、关于仓储陈化。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了茶仓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公共茶仓建设。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专家和企业提出:一是判断茶仓有无异味,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建议修改相关表述;二是为拓展公共茶仓的功能,建议增加鼓励建设具有评估、抵押、交易等功能的公共茶仓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一是将第一款和第二款进行整合,对茶仓标准化建设和公共茶仓建设分款表述;二是完善陈化环境的要求,将“保证陈化环境清洁卫生、无异味”,修改为“保证储存陈化环境清洁卫生、无污染”;三是补充公共茶仓的功能,明确鼓励建设具有评估、抵押、交易等功能的六堡茶公共茶仓。(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
八、关于质量管理。草案第十四条对有关部门和六堡茶生产经营主体加强六堡茶质量管理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专家提出:一是加强对六堡茶生产、经营、流通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与依法发布监督抽查结果的衔接不够紧密,建议完善相关表述;二是六堡茶质量安全系统尚未建立,要求六堡茶生产经营主体做好茶叶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记录生产、经营、流通等环节信息并录入六堡茶质量安全系统的规定不够科学、合理,建议作相应修改;三是为了推动六堡茶高质量发展,建议加强溯源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一是将第一款中加强对六堡茶生产、经营、流通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修改为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六堡茶进行监督抽查;二是将第二款中做好茶叶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等内容,修改为加强六堡茶质量安全管理,依法建立六堡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将第一款和第二款的顺序对调;三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六堡茶溯源工作。(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
九、关于品牌建设。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了六堡茶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品牌建设的内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企业提出,为扩大广西六堡茶的知名度、影响力,建议增加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和支持培育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一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加强六堡茶品牌建设,支持推广六堡茶相关区域公用品牌、地理标志等;二是明确支持六堡茶生产经营主体培育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
十、关于六堡茶产区和六堡茶核心产区。草案多个条款提到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还有第十七条提到梧州市及其他行政区域等六堡茶核心产区。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基层群众建议,对六堡茶产区和核心产区的具体范围作出规定,并明确梧州市是六堡茶核心产区;也有部门、专家提出,六堡茶产区和核心产区应当由政府根据产业的发展情况划定并动态调整,没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农产品产区和核心产区通常根据农产品的生产和相关产业发展的情况确定,在立法中一般不作规定。考虑到梧州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六堡茶核心产区在全区六堡茶产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并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5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名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六堡茶产业集群已列入2025年优势产业集群项目立项名单,建议将草案第十七条中的支持符合条件的梧州市及其他行政区域等六堡茶核心产区先行培育六堡茶产业集群,修改为支持梧州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六堡茶核心产区的六堡茶产业集聚发展。(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初审:王少梅 二审:巫文冰 主审:黄江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