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
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25年12月04日 17:28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5年11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龙宪华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我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6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对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修改、废止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围绕是否符合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的原则,是否促进民营经济投资融资、科技创新的相关制度措施落地落实,以及是否符合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的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制度规范要求等三个方面的清理重点,组织对现行有效的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163件自治区本级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14件规范性文件(截至2025年6月底)进行清理。经审查发现,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9件法规存在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和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等问题,同时发现其中的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3件法规还存在部分规定滞后于上位法或者国家政策等问题。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对标民营经济促进法和其他有关上位法,对上述9件法规进行修改,一方面是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全面有效实施,破除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类制度障碍,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持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另一方面是及时修改法规中与上位法不一致和与国家有关政策不衔接的规定、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定,切实维护法治统一,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
二、修改的工作过程
6月,法制工作委员会从213件自治区本级地方性法规中梳理出163件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组织人员进行逐件审查,同时向自治区人大有关专委、相关中区直单位、设区的市政府等征求清理意见。8月初,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各方面清理意见进行研究,起草形成修改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9月,将修改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向6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和80名立法专家顾问征求意见,委托1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发函自治区科技厅、公安厅等11个有关单位以及14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通过人大常委会向自治区人大代表、市政府及其部门、民营经济组织征求意见;赴河池市、百色市、桂林市和部分县区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基层人大和有关部门意见,并专题召开民营企业代表座谈会、实地走访民营企业。经对各方意见进行吸收采纳,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后,在10月再次征求自治区人大有关专委意见,就个别法规修改内容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对修改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召开部门改稿会,与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等6个单位就修改内容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修改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10月2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审稿会,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对修改决定草案逐条研究,形成了修改决定草案送审稿。11月18日,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二次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形成议案。
三、修改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对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实施工会法办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收据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燃气管理条例、水文条例、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作以下修改:
(一)关于与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和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内容
1.与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的原则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定:一是修改没有上位法依据设置的妨碍市场准入的规定,删去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九座以下客车不得从事县与县之间客运经营的规定;删去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关于印刷企业应当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查并取得收据准印证方可承印收据的规定,以及未经自治区财政部门批准委托、转让收据印刷业务的处罚规定;删去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关于旅馆业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应当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规定。二是修改上位法已下放许可层级或者将许可改为备案管理的行业、领域的准入规定,将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关于在二个以上设区的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或者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从事燃气汽车加气经营活动向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修改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申领;将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关于从事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修改为备案管理。三是修改妨碍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定,删去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关于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以及财政资金全部或者部分投资的项目,应当优先采购、使用高新区内创新主体的自主创新产品的规定。
2.与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制度规范要求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定:一是删去与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规定不符合的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关于信用档案有不良记录的,在规定期间内不得参与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建设的规定。二是修改与完善民营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定不衔接的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关于工会组织建立的规定,增加关于推进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工会组织建设的内容;修改关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的规定,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以及工会委员会职责。三是删去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精神不符合、不合理增加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负担的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关于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预交的规定;删去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设置不合理障碍的自治区水文条例关于水文监测场所周围15米至5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高度与距离比大于0.5的建筑物的规定。
(二)关于滞后于上位法的内容
1.对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修改滞后于工会法的内容:一是修改关于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范围的规定,增加“社会组织”;二是删去关于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成员人选的内容;三是增加关于建立健全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内容;四是增加关于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内容。
2.对自治区水文条例,修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不一致的关于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养殖等影响水文监测活动的法律责任规定。
3.对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修改与国务院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不一致的关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范围的规定,将“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纳入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修改与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不一致的关于特种行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办理相应手续的时限和方式规定以及相应法律责任规定;删去滞后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务院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关于删改、传播、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或者非法透露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规定。
(三)关于滞后于国家政策的内容
对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修改滞后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的主体范围的规定,增加“产业园区”;修改滞后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关于工会会员变动工作单位时会籍管理的内容;修改滞后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办法》、《工匠人才培育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加关于工会应当关心爱护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工匠人才的内容;修改滞后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建会筹备金收缴管理的通知》关于上级工会收取用人单位工会建会筹备金的起始时间要求。
此外,对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实施工会法办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4件法规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和相关上位法表述进行了相应修改;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在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中增加法律责任衔接条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初审:王少梅 二审:巫文冰 主审:黄江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