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
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25年12月04日 17:30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5年11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肯定修改决定草案的内容,认为可以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2025年11月26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修改决定草案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部分第六条中规定,特种行业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或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等事项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务院《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对未备案且从事相关特种行业经营的才予以处罚,而本条例规定不备案即处罚,对市场主体限制过于严苛,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且罚款上限过高。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并征求自治区公安厅意见,采纳上述意见,并参照国务院《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对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罚款上限,建议将本条中相关内容修改为“未向公安机关备案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见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部分第六条)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经修改后已经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初审:王少梅 二审:巫文冰 主审:人大通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