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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
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25年12月02日 08:51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5年9月2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8月25日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为做好审议工作,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早谋划、早准备、早行动,发挥人大的组织协调作用。一是提前介入,研判起草方向。2025年2月,派员随自治区政府征兵办立法调研组赴宁夏回族自治区、浙江省交流学习,深入区内崇左市等地的普通高等学校、征兵站、基层人民武装部工作一线倾听意见建议,借鉴区外经验和总结我区经验做法,共同研判起草方向;二是强化沟通,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多次与司法厅沟通,及时掌握起草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6月,派员参加司法厅召开的立法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意见建议,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三是集思广益,征集多方意见建议。8月,委托6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和咨询服务基地深入研究,征求与征兵工作关系密切的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13个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建议。9月,赴横州市下辖乡镇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团体、人大代表、征兵工作人员和应征公民的意见。在对表新法新规、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召开委员会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6年通过,对保证我区征兵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兵员征集质效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入推进,征兵工作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很有必要。此次修订主要基于3个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征兵工作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兵役制度重大政策制度改革要求的具体举措,通过修订《条例》,为我区征兵工作有序实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二是实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随着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出台,我区需要依据新法新规修订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使上位法规定在我区征兵实践中更加具体细化、更具有操作性。三是满足征集高素质兵员的现实需要。《条例》出台至今已有29年,时间较长,一方面,部分内容规定滞后,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另一方面,我区在征兵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做法需要上升为制度巩固,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满足新时代征兵工作需求,为军队输送高素质兵员。

  草案立法目的清晰、体例完整、层次分明、重点突出,坚持问题导向、总结经验做法、鼓励实践创新,符合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的战略部署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和广西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

  经研究,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出以下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的意见建议:

  1.建议将第四条第二款的“单位”改为“团体”。

  理由: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性质为团体。

  2.建议在第六条第一款中的“统筹”后增加“考虑”。

  理由:规范表述。

  3.建议在第七条中的“引导成立军事兴趣类社团,”后增加“开展国防和爱国主义教育、心理和体能训练、军事类兴趣活动等,”。

  理由:将我区学校引导学生开展相关军事兴趣活动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

  4.建议将第九条修改为“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军队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理由:一是根据上位法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征兵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依据的主体还包括军队。二是删除“评比表彰政策”,条文更简洁。

  5.建议在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应征公民”后增加“是机关、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

  理由:本款规定针对于有单位的应征公民,应将其单位类别明确,便于理解和操作。

  6.建议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应当”修改为“可以”。

  理由:学校应当制定相关优待措施的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但实践中,我区部分普通高等学校制定有相关优待举措。因而,将条文修改为鼓励性规定,倡导学校制定有关优待举措,有利于实践探索。

  7.建议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组织”。

  理由:仅规定“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缩小了上位法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征兵工作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准予复工、复职的原单位范围。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初审:王少梅 二审:巫文冰 主审:黄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