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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法制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
保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26年02月13日 16:22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6年2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

  2月4日上午,代表团会议审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为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制定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十分必要、意义重大。条例草案立足保障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对耕地保护、粮食生产与储备、市场调控、产业发展等方面作出规范,重点突出,针对性强。条例的制定,将有力保障粮食有效供给,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的能力,推动广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条例立法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广泛凝聚立法共识。条例草案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代表们也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月4日晚上召开有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自治区司法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同志列席的会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逐项研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如下修改。

  一、有代表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因地制宜推广水稻、玉米、芋头、木薯、油料等农作物轮作、间作套种”中增加“黄豆”或者“大豆”。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黄豆是大豆的一种。鉴于国家鼓励大豆种植,我区大豆种植的数量较多,而且大豆也适合与玉米等其他农作物轮作、间作套种,因此,建议在该款水稻等农作物中增加大豆的内容。(见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款)

  二、有代表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七条关于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仅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过于狭窄,建议增加地方金融机构。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支持面向粮食生产者的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并未将主体限定为各级人民政府,为了鼓励包括地方金融机构在内的各类主体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建议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删去该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代表还提出了强化撂荒地治理,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应用,加强粮食品牌建设,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加强条例宣传工作等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些意见有的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有具体规定,有的在本条例草案已有体现,有的可以通过加强和改进实际工作予以解决,有的可以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条例实施后作出配套安排,本条例不作规定为宜。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26年2月5日

 

 

初审:黄紫红 二审:李廷展 主审:覃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