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26年03月27日 20:53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6年3月24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金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订草案)》已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并通过广西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赴贵州省学习考察立法实践经验,前往河池市开展立法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人大和有关部门、气象局以及人大代表、气象局工作人员等意见,并实地考察当地气象局、观测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开展工作的情况;向6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和80名立法专家顾问征求意见,委托12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发函自治区气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23个区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召开部门座谈会、立法专家论证会,围绕重点问题和专业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就修订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多次与自治区人大有关专委、自治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深入研究、反复修改。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审稿会,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修订草案建议修改稿。2025年12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气象局有关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气象科技。修订草案第五条对气象科技作了规定,有部门和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提出: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表述不包含气象主管机构,建议将“及其”修改为“和”;二是结合中央规范性文件,建议增加标准体系内容“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化建设”;三是监测、预报、预警的对象是“气象灾害”,不是“灾害防御”,建议删去“防御”,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以上意见,建议对相应内容作出修改。(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
二、关于科普宣传。修订草案第六条对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作了规定。有基层单位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方式很多,列举可能有遗漏,且是具体工作层面事项,不宜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删去“山歌、谚语、地方戏曲等”的表述。(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
三、关于规划、预案和演练。修订草案第八条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预案和演练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条和第九条第二款编制专项规划均属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内容,应集中为一条。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把第九条第二款与第八条第一款整合为同一款。(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
四、关于农林气象灾害防御。修订草案第十条对农林气象灾害防御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专家顾问提出:一是重大病虫害不是气象灾害的直接灾害,牵头部门也不是气象灾害主管机构;二是根据实际情况,对于农业、林业气象灾害,气象主管机构除了监测预报,还会发预警,建议增加“预警”。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删去“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的内容,将“监测预报服务”修改为“监测预报预警服务”。(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
五、关于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修订草案第十五条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内容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避免产生理解歧义,建议删去“易遭受气象灾害的影响并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法制委员会综合采纳了该意见,建议该内容修改为“可能遭受气象灾害较大影响的单位”。(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
六、关于人工影响天气。修订草案第十七条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仅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太窄,建议增加其他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在“基础设施”后增加“技术装备和业务能力”。(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
七、关于信息发布传播。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对信息发布传播作了规定。有基层单位、立法专家顾问提出:一是本条第二款“新闻媒体”范围较窄,建议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进行修改;二是本条第三款直接规定村(居)委会确定人员负责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可能增加其负担,不符合为基层减负的要求。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将第二款中的“新闻媒体”修改为“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国务院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删去第三款中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
八、关于区域联防。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对区域联防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与东盟国家的合作交流不仅限于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实践中存在其他方面的灾害防御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监测、预报、预警”修改为“灾害防御工作”。(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内容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如无原则性分歧意见,建议交付表决。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初审:王少梅 二审:陈玲玲 主审:孙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