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26年03月27日 20:46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6年3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肯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内容,认为可以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3月24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气象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条文的具体修改
(一)关于暴雨灾害防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条例中对城市气象灾害防御、暴雨灾害防御均有规定,建议针对广西容易受台风、暴雨洪涝、强对流等天气影响的特点,再增加一条关于山区应对因暴雨引发内涝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综合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做好因暴雨引发的山洪、中小河流洪水、泥石流和山体滑坡等灾害防范应对工作”中增加内涝的内容。(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四条)
(二)关于应急处置。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和作出“停产、停工、停运、停业、停课”决定的主体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不能随意扩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主体修改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将“作出停产、停工、停运、停业、停课的决定”修改为“依法作出停产、停工、停运、停业、停课的决定”,明确有关决定应当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作出。(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五条)
二、关于施行时间
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六条)
此外,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经修改后已经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订草案表决稿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初审:王少梅 二审:陈玲玲 主审:孙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