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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四件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26年03月27日 21:03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6年3月24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龙宪华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我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实施好国务院2025年1月通过的《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10月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和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认真比对,发现这些法规的部分规定已滞后于新修改的法律和新出台的行政法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根据国家立法及时推进相关地方性法规修改完善,并考虑常委会审议法规案安排的均衡性和提高立法效率,拟对上述4件地方性法规进行“打包”修改,一方面是实施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选举与运行,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夯实基层治理根基,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实施好国务院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进一步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完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体系,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另一方面是及时修改法规中与上位法不一致和与国家有关政策不衔接的规定、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定,切实维护法治统一,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与治理的客观需要。

  二、修改的工作过程

  1月初,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人员对上述4件法规进行审查。1月中旬,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各方面清理意见进行研究,起草形成修改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1月下旬,将修改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向6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和80名立法专家顾问征求意见,委托1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发函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社会工作部和自治区民政厅、住建厅、林业局等18个有关单位以及14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通过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向自治区人大代表、市政府及其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征求意见;赴南宁市、柳州市、钦州市和部分县区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基层人大和有关部门意见,并实地走访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经对各方意见进行吸收采纳,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次征求自治区人大有关专委意见,就个别法规修改内容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对修改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召开部门改稿会,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社会工作部和自治区住建厅、林业局等有关单位就修改内容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修改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2月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审稿会,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对修改决定草案逐条研究,形成了修改决定草案送审稿。3月18日,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一次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形成议案。

  三、修改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对自治区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作以下修改:

  (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根据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自治区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相应修改。主要修改内容有:一是增加坚持党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相关规定。二是修改完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成和职责等相关规定。三是修改完善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四是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机制。五是增加村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基本报酬标准规定,落实中央推进基层减负赋能的决策部署,补充完善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根据修订后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相应修改。主要修改内容有:一是增加坚持党对居民自治工作的领导、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相关规定。二是修改完善居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等相关规定。三是鉴于202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目前实践中已不存在针对“乡镇企业”这一特定市场主体类型的专项优惠及管理情形,故删去居民委员会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相关内容。四是修改完善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制度。五是补充完善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相关制度机制。六是增加居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报酬及其标准规定,落实中央推进基层减负赋能的决策部署,补充完善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等相关规定。

  (三)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践,对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有:一是加强党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增加村党组织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规定。二是完善任职回避制度和委托投票制度。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增加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增加村民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其他村民代为投票的规定。三是修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部门。与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责调整相衔接,将民政部门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的指导等职责修改为由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行使;同时,删去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的规定,并对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四是完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条件。规定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的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本人申请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明确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等不得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按规定提交有关组织协助进行资格审查。五是增加法律责任衔接条款。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1.对条例中与国务院《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内容进行修改一是细化“古树”的定义,明确“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不属于本条例所规范的“古树”。二是补充乡镇政府、街道办以及村、居委会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三是修改古树名木资源普查频次,将政府“至少每十年”组织开展一次普查修改为按照全国绿化委员会的要求每十年开展一次,并增加在普查间隔期内的补充调查。四是对古树分级标准进行调整,将“特级保护”合并至“一级保护”内,并补充对城市内古树可实行提级保护的内容。五是修改古树名木认定公布程序,将由政府认定并公布修改为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并补充关于对古树群体可实行整体保护、古树名木认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的内容。六是增加关于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划定、公布和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内容。七是对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规定进行修改,明确“因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特殊紧急情形,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采伐古树名木”时需履行的程序要求和后续处置要求,明确不同情形下提出移植申请、移植和养护方案的主体、审批程序和层级以及移植费用、移植后五年内养护费用的承担,同时,相应对违反规定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法律责任规定进行修改。八是补充关于禁止“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过度修剪枝干”、“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在古树名木上架设线缆”、“攀爬古树名木”等内容。九是对建设工程避让古树名木的规定进行修改,明确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无法避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时应当采取的措施,保护范围内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的治理,同时,相应修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避让措施的法律责任规定。

  2.对已滞后于改革实践、国家相关工作要求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际的规定进行修改一是对已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不适应、与工作实际相脱节的关于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划分的规定进行修改,不再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进行职责权限划分。二是按照国家林草局2025年发布的《古树名木移植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细化补充申请移植需提交的材料,删去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公示移植原因”的内容,将移植申请审批时限修改为“自受理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三是按照国家林草局2024年发布的《古树名木管护技术规范(试行)》,修改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确认古树名木死亡的时限。

  3.对法律责任部分不衔接的条文进行修改:参照条例修改后对违反规定采伐、移植古树名木以及违反其他禁止规定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等行为设定的罚款幅度,对相较之下处罚幅度明显偏轻的关于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法律责任规定,结合社会危害性考虑,适度提高处罚幅度,并删去按违法所得倍数处罚的内容,避免产生在违法所得较低的情况下,处罚幅度相较无违法所得时明显偏轻的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初审:王少梅 二审:陈玲玲 主审:孙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