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四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26年03月27日 21:05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6年3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肯定修改决定草案的内容,认为可以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3月24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对条文的具体修改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自治区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及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三个法规的第三条中分别增加“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以此突出我区作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并且正在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的情况。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上位法在立法原则中均没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而是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中列举该项义务,因此综合采纳上述意见,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关于村(居)民委员会职责的有关内容,在相关条文中增加支持和引导村(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同时考虑到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主要规定的是程序性内容,没有专门对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内容作出规定,故对其不作修改。(见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自治区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部分第八条、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部分第十二条)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自治区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中关于“补贴”的表述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表述不一致,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该条中的“适当补贴”修改为“适当补助”。(见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自治区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部分第九条)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居民委员会依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但在业主委员会没有组建之前,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关系需进一步明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了解决我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率低的问题,2023年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改时,增加了关于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内容,该机构作为临时机构,在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建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期间,街道办或者乡镇政府可以组建由业主代表、居委会代表等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推动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目前我区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还属于探索阶段,不是通行做法,关于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关系问题属于工作层面衔接问题,建议在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暂不作规定。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经修改后已经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初审:王少梅 二审:陈玲玲 主审:孙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