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修订草案)》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26年03月27日 20:51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5年9月2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今年8月25日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由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进行初次审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条例修订草案的初审工作,常委会分管领导多次作出指示批示,主持召开立法工作推进会,率队到自治区气象局走访座谈,并带队赴北海市开展立法调研,指导推进立法工作。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把这项立法任务列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从3月开始主动作为,提前介入,认真做好初审准备工作。一是主动沟通对接。通过电话、走访、召开座谈会和推进会等方式,多次与自治区司法厅、气象局沟通对接,了解立法工作中存在的争议和困难,就条例修订草案文本结构、适用范围、部门机构职责、防御重点单位等重点问题反复研究,及时反馈农委的意见建议。二是注重调研学习。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同志带队赴陕西、新疆和区内南宁、来宾等市开展调研,学习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多次派人参加自治区司法厅、气象局召开的专家论证会,组织工作人员到广西人工影响天气基地参观学习,并参加自治区气象局组织的赴区外调研活动,了解和把握立法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三是广泛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桂林、梧州、防城港等8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广西立法服务基地的意见,召开由部分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和气象领域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对有关立法问题作进一步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于9月4日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条例修订草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
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和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并指出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做好气象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2021年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后,国务院灾害调查组在调查报告中提出了加快自然灾害防治法律法规修订的建议,河南、广东、上海、湖南、浙江、湖北、福建等十余个省及时吸取教训,出台或修订了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2022年,国务院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国发〔2022〕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22〕20号),明确提出了推动完善气象法律法规体系,依法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2006年10月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调研发现,广西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调查报告提及的防灾减灾体制机制不健全、灾害防御体系和能力薄弱、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等问题,还面临广西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呈现强度更强、频率更高、局地性更突出等严峻形势,现行条例已日益显现出与广西当前防灾减灾实际需要的不适应性,亟需修订。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结合我区实际,修订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为我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和气象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细化上位法规定、构建气象灾害防御新格局、推动解决现实问题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升全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现代化水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因此,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非常必要的。条例修订草案立法目的清晰,重点突出,内容简练,坚持问题导向,有广西特色,总体上是可行的,也未超出自治区立法权限,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抵触,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
二、对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建议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条例修订草案前,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前介入,认真研究论证,分别向自治区司法厅、气象局提出了整体框架不设章节,尽量不重复上位法规定,明确政府、部门机构职责和重点防御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基本被采纳。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条例修订草案后,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再次组织研究论证,对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如下建议:
(一)在条例中增加“低空经济领域气象灾害防御”等内容。理由:低空经济作为新领域新业态的新兴产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低空飞行与气象条件息息相关,特别是低空大风、冰雹等气象灾害对低空经济发展影响较大,低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气象服务保障。因此有必要对低空经济领域气象灾害防御的内容作出规定。
(二)在第四条中增加“明确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气象灾害防御中具体职责”等内容。理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直接面向群众,在气象灾害防御的宣传、组织群众转移避险、收集上报灾情信息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条例中规定其工作任务和工作方式,能更好发挥其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基础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在第四条第二款所罗列的部门中增加生态环境、大数据部门。理由:这两个部门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紧密相关,加进去后也与条例后面的有关条款规定相一致。
(四)在第六条中增加“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科普宣传”等内容。理由:实践中,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以及自媒体等社会力量分布各行各业,他们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普及,增强全民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五)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加强跨部门、跨地区信息共享”作进一步细化规定。理由:在实际工作中,地质、水利、海洋、能源等部门与气象部门之间,广西区内各市县之间存在数据壁垒,缺乏统一的数据标准与共享机制,应从“如何做”的角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跨部门、跨地区信息共享机制的内容。
此外,还建议作一些文字修改,使表述前后相一致,更符合立法规范。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初审:王少梅 二审:陈玲玲 主审:孙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