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立法聚焦 >文章页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修订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26年05月29日 20:31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5年11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自治区司法厅厅长 李道军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依据

  (一)修订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红十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推进红十字事业改革创新和健康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力促进我区红十字事业发展。

  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颁布施行,进一步明确了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完善了监督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增设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02年12月出台,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基层基础薄弱、监督机制不健全、工作保障不充分等困难和问题,亟需修订《实施办法》,推动我区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的依据。

  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参考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同时借鉴安徽、山西等地立法经验。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红十字会职责,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强化支持保障,健全监督机制,着力解决我区红十字会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促进我区红十字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起草工作情况

  自治区红十字会起草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精心指导。司法厅经向14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54个自治区有关单位和4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并在司法厅官网公开征集意见,组织赴四川、甘肃等地和南宁、桂林、柳州等市开展实地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在此基础上会同自治区红十字会研究形成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稿)。

  2025年6月20日,《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经自治区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次专题会议审议通过,按程序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现行《实施办法》不分章节,共26条。修订后共25条,其中删除14条,修改12条,新增13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强调坚持党的领导。规定红十字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二)完善红十字会职责。结合我区实际,一是细化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和献血、献造血干细胞、献人体器官组织等“三救”“三献”职责。二是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按专业领域培育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三)强化支持保障。一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单位及其他组织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二是规定政府和部门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三救”“三献”职责和信息化建设。三是规定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红十字会承接社会服务项目,对红十字会兴办或者参与医疗、康复、养老等公益事业按照规定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扶持。

  (四)突出地方特色。一是规定自治区红十字会发展同东盟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的地方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边境市、县级红十字会可以根据国际合作协议和国家有关工作机制,开展国际人道救助、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等工作。二是规定边境地区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当地应急救护、人道救助和志愿服务等阵地和网络建设,保障边境地区群众生命健康。

  (五)健全监督机制。一是强调红十字会要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及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二是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建立健全监事会等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审议。

 

 

初审:王少梅 二审:陈玲玲 主审:孙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