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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26年05月29日 20:32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5年11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由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初次审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常委会分管领导多次就做好审议工作作出指示批示,审定工作方案。教科文卫委员会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提前介入,认真做好初审准备工作。一是主动沟通对接。多次与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红十字会沟通,参加有关调研和专家论证会等,协同法工委与自治区红十字会研究确定《办法》修订草案的体例结构,分析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二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到柳州、北海、防城港、贵港、百色、贺州等市开展立法调研,学习借鉴河北、山东等外省立法经验。三是多方征集意见建议。书面征求14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56个中直(区直)单位、6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和咨询服务基地意见建议,对收集到的106条意见建议逐条梳理、认真分析、合理吸纳。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相关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红十字工作专家的意见,对重点条款作深入研究论证。
  在对表新法新规、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教科文卫委员会于10月24日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自2003年施行以来,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障和规范全区红十字会依法履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部分县(市、区)红十字会也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应急响应不完善、公信力建设亟待加强等问题需要解决。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修订《办法》十分必要,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推进红十字事业改革创新的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实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红十字会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总结用好我区实践探索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广西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办法》修订草案依据红十字会法的原则性、概括性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立法目的明确、体例完整、层次分明、重点突出,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原则性抵触,未超出自治区立法权限,具有合法性。
  《办法》修订草案明确红十字会和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设立,规范区内各级红十字会参与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和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等“三救”“三献”工作机制,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公益宣传,突出红十字会公信力建设和边境地区红十字会工作,有地方立法特色和创新,符合广西红十字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对《办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建议,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增加补充内容
  1. 建议在第三条第一款中增加“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设立理事会、监事会。”
  理由:红十字会法规定,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但根据2024年全国县级红十字会理顺体制情况统计,广西县级红十字会理顺机构数66个,占比59.5%,排全国倒数第三,应加强组织建设。
  2. 建议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后增加“红十字会应当将财政资金与社会捐赠财产分开管理、独立核算”。
  理由:依据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规定,参照《关于加强红十字会财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红字〔2019〕25号),参考云南、湖北、江苏等省法规中相关条款,规范红十字会将财政资金与社会捐赠财产进行分开独立管理,维护公信力。
  (二)规范表述内容
  1. 建议将第七条第二款后半句“在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教育、体育、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交通运输、矿山、建筑、电力、旅游等行业,”修改为“在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交通运输、矿山、建筑、电力、旅游等行业,以及教育、体育、公共安全等领域”。
  理由:避免引起歧义。
  2. 建议将第八条“加强人道传播和资源动员”修改为“加强人道传播和人道资源动员”。
  理由:规范表述。
  3. 建议将第九条第一款“血样采集与送检”表述删除。
  理由:血样采集与送检是医疗行为,由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4. 建议将第十条第三款“会同”修改为“配合”。
  理由: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因地制宜设置人体器官捐献人缅怀纪念设施,红十字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 建议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红十字会承接与红十字会职责相关的社会服务项目。
  6. 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红十字工作”修改为“红十字事业”。
  理由:参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十条表述。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初审:陈玲玲 二审:王少梅 主审:孙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