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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26年05月29日 20:33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6年5月2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顾忠东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已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并通过广西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前往桂林、百色、钦州、来宾市开展立法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人大和有关部门、红十字会以及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实地考察当地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急救护、生命教育场所等工作情况;向6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和80名立法专家顾问征求意见,委托1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发函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民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等44个自治区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围绕修订草案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就修订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多次与自治区人大有关专委、自治区红十字会等沟通协调、深入研究、反复修改。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审稿会,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修订草案建议修改稿。5月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红十字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红十字会设立。修订草案第三条对红十字会设立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部门提出:一是第一款中“县级以上地方”“地方各级”等表述不规范,建议删除相关表述;二是由于上位法并无设置工作机构的内容,设置机构的内容与《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规定不符,建议删除“按照规定设置工作机构”的表述;三是广西县级红十字会中尚未全部理顺管理体制,部分设区的市和大部分县(市、区)仍然存在未配备专职监事的情况,建议依照红十字会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以上意见,建议对相应内容作出修改。(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
  二、关于“三献”工作。修订草案第九条规定了红十字会参与、推动“三献”(即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工作的职责,还对获得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个人可以享受相关免费政策的内容作了规定。有专门委员会、部门提出:一是血样采集与送检是专业技术行为,主要由医疗机构负责实施,不是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建议删除;二是广义的“公共交通工具”涵盖范围过宽,包含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结合我区实际,建议将“三献”人员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限定为“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删去“血样采集和送检”的内容,将“公共交通工具”修改为“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
  三、关于监督制约机制。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基层单位、立法服务基地建议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一是建议加强红十字会信息公布透明度;二是建议增加红十字会应当将财政资金与社会捐赠财产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内容;三是建议增加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综合采纳了上述意见,一方面,在修订草案第二十条中明确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需通过“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另一方面,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设立社会捐赠资金专户,对捐赠款物实行专账管理;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如无原则性分歧意见,建议交付表决。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初审:陈玲玲 二审:王少梅 主审:孙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