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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26年05月29日 20:34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6年5月28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肯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内容,认为可以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5月26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红十字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条文的具体修改
  (一)关于部门和有关群团组织职责。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二款所列举的部门依据其关联度进行梳理,另外该办法没有对群团组织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作出规定,鉴于工会、共青团、妇联与红十字工作联系紧密,建议补充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些意见,建议删除该款中与红十字工作关联不够紧密的部门,并增加“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的内容。(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四条第二款)
  (二)关于社会监督。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二十条中增加接受捐赠者监督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同时考虑到红十字会法第二十一条已对捐赠人监督的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建议在不重复上位法的基础上增加接受捐赠人监督的概括性表述,进一步完善和体现监督的完整性。(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条)
  (三)关于宣传和公益支持。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增加“码头”,将“体育场馆”修改为“文化体育场馆”并相应删除“影剧院”,使之从更大面上涵盖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影剧院等文化场馆。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些意见,建议作出相应修改。(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三条)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交流合作和边境地区跨境人道协作问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外事、商务、海关等部门应当为红十字会的开展交流合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增加“边境地区跨境人道协作”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相关部门的职责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二款中已有规定,且红十字会开展对外交流活动的权限在总会,相关支持保障事项主要由国家层面统筹协调,建议对此不作修改。
  (二)关于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问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三献”人员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涵盖范围,将“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修改为“城镇公共交通工具”。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依据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明确,也符合当前的管理实际,建议对此不作修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加强法规实施、宣传和具体政策执行等提出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有关方面在办法施行过程中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三、关于施行时间
  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法制委员会建议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五条)
  此外,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经修改后已经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订草案表决稿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初审:陈玲玲 二审:王少梅 主审:孙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