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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
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26年07月31日 15:51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6年7月28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顾忠东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我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若干规定的必要性
  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不仅关系到中小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也关系到每个学生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我区水系发达、水域类型多样,中小学生溺水风险防控任务艰巨。结合我区实际,立法规范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责,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在法治轨道上防范化解中小学生溺水风险,十分必要。
  (
一)制定若干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和法律规定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保护未成年人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作出部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安全防护责任,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等事故;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对未成年人进行防溺水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刚就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多次作出批示,要求从制度上找短板,加快研究中小学防溺水立法工作。制定若干规定,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部署安排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若干规定是保障中小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现实要求。我区河网密布,江河湖库众多,中小学生溺水安全风险突出。实际工作中,部门责任落实、重点水域管控、安全教育、应急处置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特别是农村开放性自然水域数量多、分布广,留守学生安全监护不够到位,中小学校学生溺水事故节假日多发。制定若干规定,明确有关部门、中小学校和监护人的职责,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实现家庭、学校、社会联动,有利于解决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中责任不清、协同治理不够、防控措施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更好保障中小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制定若干规定是总结经验提升工作成效的客观需要。近年来,自治区高度重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先后出台防范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全区防范中小学生溺水工作方案、加强全区中小学游泳教育等政策文件,一些地方探索“模拟池塘”场景式教学、“一村一池”等做法,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制定若干规定,可以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新要求、新举措、新经验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增强预防溺水工作的规范性和约束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
  二、起草的工作过程
  2026年4月中旬,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收到加快研究中小学防溺水立法的批示后立即启动该项立法工作,增加《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作为2026年常委会立法项目。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会议,听取该项立法有关重点问题的汇报,协调推进立法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多次就该项立法工作作出指示,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工作重点,进行具体指导。4月下旬,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制定立法工作方案;组织成立由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司法厅、教育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和业务处室同志参加的工作专班,共同推进立法工作。5月中上旬,立法工作专班赴桂林、玉林市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了解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并借鉴湖南、海南、新疆等省区的立法经验,起草了若干规定草案稿。5月下旬,立法工作专班经过反复研究、多次修改后,形成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广西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向6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和80名立法专家顾问征求意见,委托19个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基层群众的意见;发函征求自治区26个部门和单位、14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委托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征求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委托自治区教育厅通过召开座谈会、发函等方式征求各市教育部门、中小学校、游泳场馆等方面的意见。6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和立法工作专班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情况,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先后赴梧州、贵港、河池、来宾市调研;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就中小学校职责、监护人法律责任等重点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论证,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6月22日,工作专班召开会议,研究修改法规草案文本。7月1日至2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审稿会,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逐条研究,形成了草案送审稿。7月20日,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十次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形成法规案。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
  草案不分章节,共16条,主要规范以下内容:

  (一)明确工作要求和有关方面职责。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既需要政府及各部门的协调联动,更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一是明确工作原则。规定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多方参与、疏堵结合的原则,逐级落实管理责任(草案第二条第一款。二是规定有关方面职责(责任)。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委、中小学校、监护人职责,以及水域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的责任(草案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条至第七条)。三是加强危险水域特定时段巡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暑假、节假日、休息日等溺水风险较高时段,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发生过和易发生中小学生溺水事故的危险水域开展巡查(草案第八条)
  
(二)加强宣传引导。开展防溺水宣传教育,营造全民参与、共同防范的社会氛围。一是常态化组织开展宣传教育。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常态化组织开展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预防中小学生溺水意识(草案第九条第一款)。二是营造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良好氛围。要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图书、广播电视节目和视频作品等(草案第九条第二款)。
  (三)注重加强疏导。喜欢游泳、戏水是大部分中小学生的天性。提高中小学生游泳实践技能,将溺水风险防控理念从简单的“一禁了之”向“提升自救互救能力、创造安全亲水条件”转变,推动预防溺水工作从被动应对向主动治理升级。一是开展游泳技能和自救技能教育。要求中小学校因地制宜开展游泳技能和自救技能教育,提高学生辨别危险水域、熟习水性的能力和自救能力(草案第五条第一项)。二是加强游泳场所建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游泳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体育发展专项规划,鼓励和支持建设游泳场所,要求政府投资建设的游泳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小学生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的游泳场所面向中小学生优惠开放(草案第十条)。三是推广场景式教学。鼓励和支持开展场景式预防溺水教学和培训,通过感知水域危险、自救、正确施救等训练,增强中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溺水危险的认知和安全防护意识,提升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水平(草案第十一条)
  
(四)科学预防和救护。中小学生的溺水事件大多发生在放学后和节假日,需要全社会采取措施,加强防范,科学救护。一是强化对危险游泳、戏水行为的劝阻。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劝阻中小学生的危险游泳、戏水行为。劝阻无效的,可以向水域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和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报告(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二是鼓励科学施救。发生中小学生溺水的,鼓励现场目击者及时呼救或者拨打救援电话,鼓励现场有救护知识和技能的人员采取安全有效的方式进行现场救护;对积极参与现场救护的,按照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五)设定法律责任。根据政务处分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实际,对单位和公职人员、监护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分别设置了法律责任(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此外,还规定了参照适用条款,明确预防中小学生以外的未成年人溺水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草案第十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初审:周媛 二审:谢欣哲 主审:周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