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
若干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26年07月31日 15:57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6年7月30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肯定草案的内容,认为可以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2026年7月28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负责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草案表决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网格化管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网格化管理在基层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借鉴外省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做法,在立法中予以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第二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的规定中增加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见草案表决稿第二条第三款)
二、关于监护人和学校职责
草案第五条规定了中小学校的职责,第六条规定了监护人职责。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监护人是中小学生非在校期间预防溺水的第一责任人,建议将监护人职责的内容放在学校的职责之前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五条第一项“对中小学生进行预防溺水知识教育”与第三项中“加强在校期间安全管理,教育中小学生不得擅自游泳”要加强衔接,建议从安全管理的内涵出发进一步完善;同时增加一项对暑假、节假日等溺水风险较高时段以及强降雨、大风等自然灾害来临前,进行安全提示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将第五条和第六条的顺序对调;并将草案第五条第二项拆分为两项,作为第二项和第四项,分别对“出现中小学生未按时到校、学校提早或者延迟放学等特殊情形时”和“暑假、节假日前和台风、强降雨、大风等自然灾害来临前”中小学校的职责作出规定;同时,考虑第三项与第一项内容的衔接,使之各有侧重,将第三项中的“教育中小学生不得擅自游泳”修改为“确保预防溺水措施、设施、人员到位”。(见草案表决稿第五条、第六条)
三、关于水域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责任
草案第七条规定了水域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责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广西作为沿海省区,建议增加近岸海域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责任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第一款的“池塘”后增加“近岸海域”,拓展预防溺水的水域范围。(见草案表决稿第七条第一款)
四、关于统一编印预防中小学生溺水教材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印预防溺水教材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编印教材已收归国家层面统一管理的情况,建议根据当前的工作实际,在草案第九条第一款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制作和推送预防溺水宣传资料的内容。(见草案表决稿第九条第一款)
五、关于单位和公职人员法律责任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了单位和公职人员法律责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对相关责任单位落实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责任能够落实到位。法制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对第十三条进行修改,明确具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未履行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的,应当及时约谈、责令改正;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见草案表决稿第十三条)
六、关于施行时间
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鉴于目前正值暑假,是溺水事故高发时段,为更好地保障中小学生的生命和健康,法制委员会建议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见草案表决稿第十六条)
此外,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经修改后已经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初审:周媛 二审:谢欣哲 主审:周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