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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意见建议的汇总

http://www.gxrd.gov.cn    2026年08月07日 17:57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6年7月30日上午,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普遍赞成修订草案,认为修订办法十分必要,有利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代表法,提升人大代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更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同时,有10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13条意见建议,现将审议意见汇总如下:
  一、对具体条文的意见建议
  (一)关于代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修订草案第五条规定:“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之后增加“的发展思想”。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内容。
  (二)关于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修订草案第十条规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履行批准手续。
  “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请假的,应当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请假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请假。
  “代表未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累计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依法终止。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根据安排认真研读拟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二款修改为“代表在会议期间请假的,应当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处,或者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请假。”
  (三)关于代表提出和撤回议案
  修订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研究代表议案时,应当与提出议案的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及时通报情况,还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关于代表议案的处理情况。”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如何办理代表议案的内容,把近年来办理代表建议的有效做法都概括写入。
  (四)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办理、督办
  修订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代表应当结合闭会期间活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单位重新交办的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安排,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跟踪督办。”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为破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重答复、轻落实的问题,在该条增加以下内容:“对已答复但未实质性办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代表多次提出、尚未解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建立跟踪督办机制,承办单位每半年答复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办成。”
  (五)关于代表联系群众活动
  修订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依托代表联络站等代表履职平台或者基层联系点,定期组织和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等确定主题,组织代表开展‘混合编组、多级联动、履职为民’主题活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开展主题活动,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二款中将“混合编组、多级联动、履职为民”特定时期的工作方法固化为法规条文,可能在未来政策调整时造成法规“过时”,建议斟酌。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以数智化拓展人大代表获取社情民意的渠道,通过数智化赋能,畅通群众反映民生需求和意见建议的渠道,比如依托智慧广西人大小程序,开通群众留言、群众来信的功能,让群众的心声一键抵达人大代表。同时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大数据抓取,智能分析群众留言,及时了解群众所思所盼。
  (六)关于代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
  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法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执行机关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执行限制代表人身自由措施应当书面报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执行机关应当在十二小时内书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同时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代表执行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执行机关应当分别报告各有关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并经其中最高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代表被执行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应当主动表明代表身份,并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执行机关应当立即转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一款第一句增加时间定语,修改为“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二、其他意见建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对代表所在单位不依法支持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情形如何进行处理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从强化对代表监督的角度增加“要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等相关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条款中充实民族团结进步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实施代表法办法审议通过后,尽快公布施行,以良法保障代表履职,护航民主实践。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强化基层代表的履职保障。

 

 

初审:巫文冰 二审:黄江梅 主审:杨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