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26年09月28日 12:25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6年9月2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自治区司法厅厅长 李道军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正的必要性和依据
(一)修正的必要性。
增加婚假既是人口发展战略与社会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依靠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要求“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完善生育休假制度”。202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将“优化生育假期制度”作为重点任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明确“完善生育休假制度”。
2022年,自治区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延长了产假,增设了育儿假,进一步激发生育潜能,提振生育水平。近年来,人民群众通过“12345”政务热线、书记留言、主席信箱等途径提出延长婚假的意见建议日益增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议案建议延长婚假。修改《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生育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满足群众需求、促进适龄婚育的现实需要,将为推动我区人口高质量发展、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修正的主要依据。
修改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同时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借鉴参考河北、内蒙古、江西、云南等地立法经验。
二、起草工作情况
2026年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当年完成项目,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起草。3月20日,起草单位将《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报送司法厅。3月23日,司法厅将审查修改后形成的《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分送60个中区直有关单位、15家国有企业、15家民营企业和4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3月27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意见建议。
6月10日,《条例(草案)》经自治区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按程序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修正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十五天婚假。在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
(二)根据上位法,修改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发放的条款表述。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将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修改为“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说明及修正草案,请审议。
初审:巫文冰 二审:黄江梅 主审:人大通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