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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26年09月29日 11:16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6年5月2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西冀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论述的实际行动。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从党和国家战略全局的高度,阐明了新时代家庭建设的重要作用。依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守护家庭和谐安宁,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必然要求和具体实践。通过制定《条例》,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到我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制度设计中,有利于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十四五”规划首次设立“加强家庭建设”专节,明确提出“加大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力度”。“十五五”规划进一步作出部署,明确要求“持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201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通过并公布,目前,全国已经有21个省(区、市)完成了反家庭暴力地方立法工作。因此,制定《条例》对于实现地方立法与国家同步伐、与时代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推动我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反家庭暴力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意义重大。
  三是夯实我区反家庭暴力法治根基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反家庭暴力工作获得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我区各地在实践中积累了大量成熟有效的工作经验,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固化提升、规范落地。从我区实际情况看,家庭暴力现象仍时有发生,部分案件情节恶劣、危害严重。长期以来,家庭暴力被误读为“家务事”,导致工作中存在责任缺位、协同不足、处置不力等问题,亟须通过地方立法对反家庭暴力全链条工作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各方主体职责,为我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将《条例》列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一类项目,由社会建设委员会提请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自2024年启动立法工作以来,全程统筹推进,会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妇联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成立了工作专班,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研究起草草案文本。系统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上位法规定、全国21个省(区、市)同类立法成果及相关政策文件,形成完备的立法参考资料汇编和条文对照表,结合我区实际,完成草案(初稿)起草工作。二是系统开展调研攻坚。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先后赴钦州、南宁、柳州、河池等11个设区市开展实地调研,深入农村、社区、基层政法单位等一线场景,召开座谈会20余场,面对面收集基层实践堵点、工作经验及修改意见320余条;同步赴宁夏、新疆、重庆、湖北、山东等省(区、市)开展专题调研,系统学习兄弟省份成熟立法经验,筑牢立法实践根基。三是多轮广泛征求意见。坚持开门立法,分批次、全覆盖开展意见征集:首轮书面征求14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7位社会建设领域专业代表小组代表意见,收到修改意见32条;组织2轮专家论证会,收集法学专家修改意见47条;后续再次面向19个区直单位、6个立法服务基地征求意见,收到修改意见57条,实现意见征集全方位覆盖。四是逐条打磨修改完善。先后召开10余次专题研讨会,对草案逐条推敲打磨、反复论证;对所有征集意见逐条研判,对重点难点条款、跨部门职责划分反复沟通协调,最大程度凝聚立法共识,根据各方意见数易其稿,持续优化文本。2026年4月29日,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全面审议和最终修改,认为草案基本成熟,可以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设六章四十条,包括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附则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关于“总则”。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家庭暴力定义、家庭和社会责任、部门职责、机构职责、其他组织职责、社会参与、奖励和确认等。
  二是关于“家庭暴力的预防”。规定宣传教育、警示教育、分析研判、村居委协助、有关部门及未成年人监护人预防等内容,构建多层次预防体系。
  三是关于“家庭暴力的处置”。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明确首接责任制,落实投诉、救助及处理主体,明确强制报告制度、公安机关处置程序、告诫书制度、临时庇护场所设置与职责、受害人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心理辅导等。
  四是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细化申请主体、保护措施、送达、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其他协助执行等内容,强化司法保护力度。
  五是关于“法律责任”。设定兜底条款、公益诉讼条款,以及对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刚性。
  六是关于“附则”。明确参照适用范围和施行日期。
  四、草案的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广西特色”,体现文化融合的普法创新。鼓励运用少数民族喜闻乐见的“民歌山歌”等地方艺术形式进行反家庭暴力宣传(第十条),紧密结合广西多民族聚居的文化实际,将法律语言转化为民间文艺,使普法宣传更具亲和力、感染力和传播力,使反家庭暴力理念有机嵌入地方文化和日常生活,易于群众接受和内化。
  二是强化“可操作性”,织密反家庭暴力制度网络。细化上位法较为原则的条款,将家庭暴力中精神暴力行为具体列举为“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恐吓,以人身安全相威胁,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将“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认定范畴,通过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增强家庭暴力认定的可操作性(第三条)。将出具告诫书的情形细化为六项具体情形(第二十五条),特别是将“受害人要求出具的”和“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列为应当出具的情形,有效回应了基层执法实践需求。明确了公安机关告诫后“七日内首次查访”制度(第二十六条),确保告诫不流于形式。同时,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第三十七条),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司法监督保障。
  三是注重“协同联动”,构建全链条保护闭环。草案着力破解部门壁垒,明确要求建立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警情联动告诫通报机制(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环节,详细规定了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的五项措施(第三十四条)和基层组织协助执行的四项措施(第三十五条),形成了法院、公安、社区、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的执行合力,确保保护令落地见效。
  四是体现“特殊保护”,彰显社会文明温度。草案始终贯穿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等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原则。在总则中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第四条),在强制报告(第二十三条)、出具告诫书(第二十五条)、心理辅导(第三十条)等多个环节都设置了针对性的保护条款。特别是关注“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的心理创伤,规定对其进行心理问题评估和辅导(第三十条),体现了立法的细致与温情。同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减免费用的倡导性条款(第二十九条),体现了社会责任的共担。
  五是倡导“正向激励”,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草案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出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反家暴工作(第八条),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良性互动格局。同时,明确了将制止家庭暴力的行为纳入见义勇为确认范围(第九条),从正面激励社会成员积极干预家庭暴力行为。
  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初审:巫文冰 二审:黄江梅 主审:杨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