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26年09月29日 11:28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6年9月2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顾忠东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已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并通过广西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前往桂林、北海市开展立法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人大和有关部门、妇联以及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实地调研当地居委会、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等工作情况;向6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和80名立法专家顾问征求意见,委托13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发函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等20个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围绕草案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就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多次与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自治区妇联等沟通协调、深入研究、反复修改。法制工作委员会于8月25日召开审稿会,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草案建议修改稿。8月3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自治区妇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对条文的具体修改
(一)关于村居委职责。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义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专家顾问提出意见:一是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村(居)民委员会并不仅仅承担协助职责,往往是反家暴工作的重要基层力量,建议进一步明晰其工作职责;二是建议调整条文顺序,将本条置于有关部门职责条款之后。法制委员会采纳上述意见,建议将本条移至第七条,并调整相关内容的表述逻辑,增加依法调解婚姻家庭纠纷等职责,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动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依法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协助开展家庭暴力的预防、排查、处置等工作,引导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
(二)关于卫健部门预防职责。草案第十七条对卫生健康部门开展预防工作、医疗机构配合取证等作出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服务基地建议:一是本条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及医务人员的内容,应当立足实务实际,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二是考虑到家庭暴力受害人普遍存在取证难问题,建议增加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受害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删除第一款中“将反家庭暴力知识普及等内容纳入医疗机构人员规培内容”以及“定期”开展指导培训的要求,并在第二款增加“根据受害人请求”如实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等材料的内容。(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
(三)关于信息数据分析研判。草案第十二条对反家庭暴力信息数据采集和分析研判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基层单位建议:一是在该条中明确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内容;二是将该条移至草案第二十一条关于联动工作机制的内容之后。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将该条作相应移动,并增加将排查处置等信息接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并加强综合研判的内容。(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投诉求助等。草案第二十二条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投诉、求助等作出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申请主体不应仅限于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适当拓展至其他相关人员,借助多方力量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将该条第一款中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修改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将草案第四条第二款的相关内容移动作为本条第三款,并修改为“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发现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救济途径作出全面规定。(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
(五)关于公益诉讼。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公益诉讼。有立法服务基地、立法专家顾问提出,反家庭暴力法并未对公益诉讼作出制度安排,建议根据诉讼制度属于法律保留事项的规定,研究本条相关内容是否存在突破公益诉讼法定范围的问题。法制委员会综合采纳该意见,建议增加限定条件,将相关表述调整为“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公益诉讼范围的,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增加家庭成员的定义,并适当扩大参照适用的范围。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一是关于家庭成员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三款已明确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家庭成员的概念属于民事基本制度的范畴,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地方立法不宜另行定义,直接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即可。二是关于参照适用的范围。草案第三十九条对参照适用情形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第四条进一步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作出解释,鉴于实际生活中共同生活的情形较多、难以穷尽,可直接依据上位法及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认定为宜。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如无原则性分歧意见,建议交付表决。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初审:巫文冰 二审:黄江梅 主审:杨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