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草案)》意见的汇总
http://www.gxrd.gov.cn 2026年09月29日 17:26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6年9月23日上午,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更好实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破解我区水资源节约管护难题,维护用水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水资源节约利用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条例十分必要。同时,有14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位列席会议的同志对草案提出了21条意见建议,现将审议意见汇总如下:
一、总体意见建议
方春明副主任提出,广西虽然降雨多,但“丰水又缺水”,部分地区存在季节性缺水、区域性缺水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运用法治方式推动节约用水工作。要坚持立法为民,农业节水不能影响群众正常生活,不能因推行节水、调整水价而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增加农民负担。
刘传林委员建议,广西是丰水地区,节约用水要界定边界和范围,不能以牺牲老百姓的生活品质为代价。
李拥军委员建议,条例突出广西特色,体现桂中治旱片区节水灌溉、高耗能传统产业节水改造约束等。
二、具体修改意见
(一)关于立法目的与依据
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莫小峰委员建议,在第一条的最前面增加对广西水情特殊性的简要阐述,突出广西特色,回应社会关切。
(二)关于政府职责
草案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年度计划,完善并推动落实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节水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引导村(居)民节水。”
文东福委员建议,将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知识普及、日常巡查等有关工作”。
莫小峰委员建议,将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节水有关工作”。
(三)关于科技创新
草案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节水科学技术创新和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支持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发推广,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充分发挥节水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
谭燕玲委员建议,增加“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以及“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内容,推动节水技术研发、产品制造等全套产业链发展。
(四)关于宣传教育
草案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节水知识,提升全民节水意识和节水技能。
学校应当开展节水教育,培养学生节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水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莫小峰委员建议,将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主体纳入宣传教育的主体,作出相应规定。
覃娟委员建议,增加“节水周”活动的内容。
(五)关于新改扩项目节水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将节水设施建设的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左旭阳委员建议,针对城镇供水损漏较普遍的问题,在第十五条中规定在城镇供水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过程中,在设计和施工阶段充分运用现代节水技术,加强人工智能监测,避免重复投入重复建设,降低水资源损耗。
葛春啟委员建议,增加已经建成的项目节水设施改造的内容,用水户应该强制安装水表,做到一户一表,切实解决无表用水的监管难题。
(六)关于农业节水
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节水的农业水价形成、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工程建设和管护、用水管理等机制,促进农业节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推广农业节水新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大、中型灌区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与改造,引导运行管护主体建立健全灌溉供用水制度,加强用水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农业节水灌溉设施。”
陆宁委员建议,第二款“高标准农田”后增加“喀斯特地区坡耕地节水设施”。
(七)关于农业节水
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对用水状况进行有效计量监测和统计,率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建设节水型单位。”
莫小峰委员建议,将“建设节水型单位”修改为“实施节水改造、提升用水效率”。
(八)关于法律责任
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孔建忠委员建议,增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与上位法衔接起来。
莫小峰委员建议,提高罚款幅度,同时增加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失信预警、行业公示”,以增强法律规定的完整性和威慑力。
三、其他意见建议
石东龙委员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水库监管,加大运维资金投入,确保水库安全蓄水科学调度,合理使用”的有关内容。
黄中贤委员建议,针对用水涉及到多部门、权责不清的情况,要厘清水利、住建、农业农村、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节水职责边界,建立厅际节约用水联席会议,顺畅协同有效的工作机制,消除监管空白,避免推诿扯皮。
陆宁委员建议,一是增加节水数字管理平台建设内容,实现用水数据的实时监测分析和预警。二是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公共供水企业漏损超标、拒不开展水平衡测试等行为设法律责任条款。
丘映含委员建议,结合广西特点,在农业、工业用水市场价格方面增加累进收费等规定,同时加强普法宣传。
蓝小航同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建议,增加突出广西特有的喀斯特地貌旱片岩溶水资源保水节水、糖料蔗种植区保水节水、环北部湾沿海非常规水源利用与节水的有关内容。
初审:巫文冰 二审:黄江梅 主审:人大通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