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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汇总

http://www.gxrd.gov.cn    2026年09月29日 17:23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6年9月23日上午,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更好推进我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破解我区科普事业发展难题,保障科普工作有序开展,提升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我区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条例十分必要。同时,有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10条意见建议,现将审议意见汇总如下:
  一、具体修改意见
  (一)关于合作交流
  修订草案第七条规定:“加强与其他省份在科普领域的交流协作,促进资源开发、信息共享、人才交流、活动开展等方面联动。
  加强与东盟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科普合作与交流。”

  覃天卫委员建议,在“加强与其他省份”前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科学技术协会”。
  (二)关于部门科技下乡
  修订草案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科技下乡和进村入户活动,引导科普资源为农村服务。”
  孙健委员建议,丰富第九条的内容,把科普纳入乡村振兴全链条,在良种良法、病虫害防治、农机农艺、畜禽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灾减灾等方面以农民看得懂、用得上的科普方式,进田间、进合作社、进村屯。
  (三)关于科普人员
  修订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依法承担科普责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明确承担科普工作的人员。
  中小学校、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科技辅导员。”

  文东福委员建议,第一款“应当明确承担科普工作的人员”改为“应当确定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承担科普工作,工作人员可以是专职或兼职人员”。
  (四)关于设施保障
  修订草案第十八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文化特色、自然灾害等因素,统筹确定科普场馆、设施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升级。
  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综合型科普场馆或者专业型科普场馆;条件不具备的,应当配备流动科普设施。
  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依法改变功能的,应当提供替代设施或者择地重建,并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
  支持有条件的工业遗产、文旅设施、办公楼宇、厂房、校舍等改建为科技博物馆、工业博物馆、安全体验场馆和科普创意园等科普场馆。”

  李东兴秘书长提出,科普场馆是科普工作的重要载体,全区目前还有7个设区的市一级没有建设科普场馆,应当加大力度推进建设。原条例有“设区的市应当建设科普场馆”的规定,设区的市建设综合型科普场馆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应当恢复此规定。
  文东福委员建议,教科文卫委对第二款提出了更高要求的审议意见,需要进一步研究“应当建设”的可行性。
  二、其他意见建议
  谭燕玲委员建议,增加关于“干部科普教育”的条款,干部是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关键群体,推动干部的科普教育,有助于推动干部形成科学的决策思维。
  孙健委员建议,一是农业农村、科技、科协、广电等部门加强协同,把科普纳入农业科技推广、驻村帮扶工作中。二是科普重心下沉,倾斜基层。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支持“土专家”、“田秀才”、“科技特派员”、“农技员”做好科普工作。
  陆宁委员建议,针对不履行科普义务、发布虚假科普信息等情形,增加法律责任条款。
  丘映含委员建议,增加信息化保障方面的条款,防止伪科普现象。

 

 

初审:巫文冰 二审:黄江梅 主审:杨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