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做好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作的做法,积累了经验,取得了成效,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程序逐渐规范,方法更加科学。各地在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作中,可以参考国家计划审查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同时,应特别注意从本地实际情况和特点出发,其发展战略和计划既要充分体现全国的战略和计划,又要充分体现因地制宜的原则。一般来讲,地方人大在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计划的初步审查。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对计划进行初步审查。地方政府应当及时向财经委通报计划编制的情况,财经委应当及时了解计划编制情况,调查了解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计划安排的意见,对计划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可以组织专题论证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在进行初步审查时,财经委应当举行全体会议,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并回答委员的询问。初步审查结束后,财经委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查意见,并向人大常委会或者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报告审查情况。
计划的审查批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应当听取地方人民政府关于计划草案的报告,并进行审议,审议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了当地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计划安排的主要目标是否符合已经确定的指导思想;计划安排的措施是否与确定的目标相衔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措施;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审议过程中,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财经委在会议期间应当举行全体会议,并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计划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提请大会表决。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决议和决议中同意的财经委审查结果的报告应一并向社会公布。有的地方,还规定在会议期间,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有关计划的修正案,提请会议表决。
计划的部分调整。监督法第十七条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地方人大可以积极探索建立五年规划中期评估制度,逐步积累好的做法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