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上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下称《条例》),《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相关情况。
《条例》分为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63条。强调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和注重适度的前瞻性,着重于应对和解决禁毒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向戒毒(康复)服务组织购买社区戒毒(康复)服务,娱乐场所发生吸毒违法活动,可对直接责任人最高罚款1万元。
■政府购买社区戒毒康复服务
自治区禁毒办主任陈荣茂介绍,据统计,全区已建立300多个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绝大多数工作人员没有落实、工作机制没有建立,实际在戒人数极少。禁毒法实施以来,全区应执行社区戒毒的人员中,超过40%的人员在社区戒毒决定作出后未依法到社区报到,直接流失在社会上无法管控。
为切实解决以上突出问题,《条例》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招聘,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向戒毒(康复)服务组织购买社区戒毒(康复)服务。
■收寄验视制度堵塞贩毒漏洞
广西禁毒工作原有的基础较为薄弱,毒品入境流通又点多面广,利用邮寄、快递、物流渠道实施毒品贩运也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由于相关行业部门监管手段不严,信息记录不全,事后倒查困难。为了尽力控制和堵塞利用邮寄、快递、物流渠道贩运毒品的漏洞,《条例》明确规定建立收寄验视制度,并要求企业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当场封装并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备查。如相关部门及企业未如实记录以上相关信息,最高可处以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容留吸毒可销证
从近年来查处的吸贩合成毒品案件看,70%以上是在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服务场所查获的。去年,自治区禁毒办部署全区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2013飓风”综合整治娱乐服务场所涉毒问题专项行动,全区在专项行动中共清查涉毒娱乐场所500多家,查获涉嫌吸毒人员2万多人次。
针对当前娱乐场所涉毒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条例》明确了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服务场所及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并对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服务场所以及相关人员涉毒违法的处罚明确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结果,以在场所内一次性查获吸贩毒人员的人数为标准进行不同额度的罚款或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为执法行为提供了依据,使《条例》更具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场所管理者禁毒责任心,减少这些场所内的涉毒违法犯罪行为。
■吸食合成毒品者可责令接受社区戒毒
自治区禁毒办主任陈荣茂介绍,近年来,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粉)、摇头丸等合成毒品在我区快速发展蔓延,呈现出取代海洛因,占据主要毒品市场的趋势。去年新发现的吸毒人员中,滥用合成毒品人员占了65.2%,吸食合成毒品人员主要是青少年,占吸食合成毒品人员的87%以上,形势十分严峻。与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相比,合成毒品更具欺骗性、隐蔽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其对吸食者的身体与精神健康具有更明显、更持久、更不可逆转的损害。
由于吸食合成毒品者成瘾症状不明显,且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吸食者成瘾性认定尚无明确统一标准,为此,《条例》在关于毒品定义中,将当前危害十分突出的合成毒品氯胺酮单列出来,与海洛因、大麻等并列,作为毒品类型之一加强监管。《条例》规定对于吸食合成毒品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可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在社区戒毒期间或者经社区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的,可直接对其强制隔离戒毒。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黄世钊)